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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新规定,个体户也要建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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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2-02-08 09:40:13

大多个体工商户都无法建账的习惯,而且税务部门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管相对更为松,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严格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也必须建账,和企业一样建账纳税,拒绝税务部门监管!

重磅新规定,个体户也要建账了!

关于修改大部分税务部门章程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6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度第1次局务会议提案通过,现予公示,自公布之日起颁布。

附加:

1. ......

4.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

5. ......

附件四: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公布,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

*条为了规范和提升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增进个体工商户加强经济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表列出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规章和《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巩固查账征收工作见解的告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任职生产、经营并有相同生产、经营娱乐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有价证券,并根据合法性、有效率凭证记账核算。

税务机关应同时采取有效手段,巩固多达建账成果,鼓励透过个体工商户创建健全账簿,正确进行核算,如实申报纳税。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运输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市场占有率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零售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三)省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缔造条件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三)省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上述专指纳税人月销售额或月营业额,是指个体工商户上一个纳税年度月超过销售额或营业额;新办的个体工商户为业户预估的当年度经营期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

第六条达差不多上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后,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建立支出凭证插入簿、送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第七条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问题和本办法规定的设置账簿条件,归纳可选择设置复式账或简易账,并报分管税务机关备案。账簿方式之日起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进行变更。

第八条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自补发营业执照或者引发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并办理账务,不得捏造、假造或者私自受损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九条设置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应按《个体工商户会计政策(试行)》的规定设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日记账等,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如实记载财务收支情况。效率、费用奥地利和其他财务核算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指派。

设置简易账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经营财政收入账、经营费用账、消费者(材料)购入账、库存商品(材料)盘点表和利润表,以收支方式记述、体现生产、经营情况并进行简易会计核算。

第十条复式账簿中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总分类账必须使用订本式,其他账簿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发生情况用上活页账簿。简易账簿均应沿用订本式。

账簿和凭证应当按照发生的时间顺序写明,纸张或者粘贴。

建账户对各种账簿、记账凭证、资产负债表、完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第十一条设置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下发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月度会计报表应当于月份终了后10日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当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报出。

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政府机构或者具备资质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第十三条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要求使用税控收款机的个体工商户,其税控收款机输出的简单的书面记录,可以等同经营收入账。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对建账户采用查账征收方式征收税款。建账前期,也可以采用查账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的方式征收税款。

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设置账簿的个体工商户,具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款第二项至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义务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第十六条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设置账簿的个体工商户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关于账簿设置、使用和保管规定的,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个体工商户建账工作中所无关的有关账簿、凭证、注记,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十九条各省市、自治区、行政区和蓝图单列市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6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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