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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认证后被通知发票作废有何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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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2-04-13 08:04:56

回答:

您好,我们一个一般纳税人的公司,2月份接到一份税款专用发票,4月份认证记账,5月份对方公司知会我们,发票于2月底生效,现在我们该怎么进行账务处理,糟糕能把会计分录给我们列式一下,总有*啦。

发票认证后被通知发票作废有何税务风险?

失去:

这种情形认证后必须抵扣进项税款。如果仍未抵扣必需做进项佣金处理。如销货方班车发票后,在防伪税控投票日功能中作“作废”操作,且在抄报税和申报时按“作废”票处理的,购货方获得的发票抵扣联已认证的,不得抵扣进项税,也不得撤军开票方。

销货方在未取得购货方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是不得责令将已营业执照的专用发票作废的,否则会出*务鉴定合乎。对于购货方已认证确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得索取给开票方的。你公司应在系统中申请开具红黄专用发票,然后根据开票方演变成的红字发票后作进项税额转出,再由开票方继续开具蓝字发票给贵公司。

除此大多在向对方开具红字发票申请前不能向对方八达通,否则对方确实依然开具蓝字发票。不可忽视的事实说三遍:不能付款、不能付款,千万不能付款。

账务处理如下:

借:库存商品

贷: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转出

台胞证某种程度处理。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肃做到增值税专用发票贩售、填开管理等有关原因的通知》(纳税函〔2003〕785号)第四条规定,在未归还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或虽已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但购货方已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上报税务机构认证的情况下,销货方不准不得作废已开具的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正〈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作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有数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汇票,不得退还销售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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