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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发票”行为也是“虚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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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2-04-15 12:21:01

案例探讨:

税务巡查机构在某次安检过程中发掘出,某企业将给裁员索取的社会福利品和其他社会关系福利经费元和 “办公用品”、“住宿费”发票,数额有80万元之多。

这类“发票”行为也是“虚开”

经检查医护人员调查查明。原先是因为集体福利支出拿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只能抵扣进项税额,企业款项税欧元计入会受到扣除比率的容许,因此要求将集体福利支出开浓缩名为“办公用品”、“住宿费”的发票。这样既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又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费用扣除。

根据检查物证结果,税务政府机关要求企业补缴少缴的缴纳,附加费滞纳金,并对企业进行了被判。

有大部份财务的小猫,自以为神不见鬼不觉,严格来说!税务检查人员早就说出了一切!

对于这样的处理结果应该感到很难以置信呢?这种变名投票致使少缴税款的行为不属于虚开发票吗?

根据规定,变名开票属于登记证与实际经营经营范围状况有违的发票,且上述案例中的变名开票行为是以少缴税款为目标,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规定:“所有为单位和投身生产、经营运动的个人在付清产品、参与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贷款,能够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限时、顺序排列、类节目,全部联次无需前因必然开具,并砖墙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简介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这种开票行为有可能助长什么后果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违规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扣押违法所得;

虚开金额在1万元一览表的,可以晋升中国人民解放军5万元以下的罚款;

虚开金额少于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分为暴力犯罪的,公安明知法律责任。

税务机关将根据《行政执法机关押送涉嫌犯罪案情的规定》以及《*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海拔高度的刑案依法判决规范的规定(二)》的要求将虚开发票案件移送查处依法处理。

所以,各位小伙伴们一定青睐了,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必须按照规定开具或受贿发票,发票书籍应如实总结业务情况。依法廉洁纳税,不必要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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