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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损害专利权的行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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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1-10-26 16:25:23

在产品取得了专利权的话,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这种情况下任何人在未经同意的状况下,擅自使用别人专利的,一般状况下都会构成侵权。但也有不构成侵权的状况,那么不视为专利侵权的行为有哪些呢?以下是联贝详细介绍。

一、不视为专利侵权的行为有哪些

依据《专利法》第69条的规定,下列情形不被视为进犯专利权:

1、先用权人的施行

专利法规定,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权。先用权的成立条件是:

(1)施行行为人在别人获得专利权的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办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

(2)施行行为人所施行的创造发明,或者是行为人自行研讨开发或者设计出来的,或者是经过合法的受让方式获得的;

(3)在别人就相同的创造发明获得专利权之后,施行行为人只能在原有范围内制造或者使用。

2、专利权的用尽

专利权人本人制造、进口或者许可别人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按照专利办法直接取得的产品售出后,任何人使用、许愿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不再需要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或者受权,不构成侵权。这意味着,专利权人只对专利产品的初次销售享有专有权,对已被初次销售的专利产品不具有再销售或者使用的控制权或支配权。

3、为科学研讨和实验目的的使用

专为科学研讨和实验目的而使用专利产品或者专利办法的,不构成专利侵权。

4、临时过境

临时经过我国范畴、领水或领空的外国的海陆空运输工具为其本身需要而使用在我国享有专利权的机械安装和零部件的,无须得到我国专利权人许可,不构成侵权。

《专利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进犯专利权:

(一)专利产品或者按照专利办法直接取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愿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办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经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按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署的协议或者共同参与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准绳,为运输工具本身需要而在其安装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讨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特地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二、专利侵权行为如何断定

专利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背专利法的规定,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而施行其专利的行为。“施行”是指制造、使用、许愿销售、销售和进口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专利办法,以及使用、许愿销售、销售进口按照该专利办法直接取得的产品。

判断侵权一般按如下步骤作特征剖析:

(一)剖析被控侵权的计划的技术特征,并将其与专利计划中独立权利要求中的特征进行比较,查验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是否被包含在被控侵权计划中;

(二)比较前述一切与独立权利要求相同的技术特征是否都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所述计划具有相同的功用或方式,一切特征间的互相关系是否相同;

(三)判断一切特征按这种关系的组合所产生的效果是否相同。如上述的结论都是肯定的,则构成侵权。

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中并不是一切未经同意使用专利产品的行为都是侵权的,不视为专利侵权的行为主要有四种,即联贝小编在上文已为*进行了介绍。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联贝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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