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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协议被认定无效的几案例——忽视股权性质导致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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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1-12-12 08:17:47

案例:2006年12月26日,某供水公司构成董事会决议,要求将其持股的100万股某银行业的国有化法人股,决策权接洽某水务公司办理转让派员。所转让的法人股之前过不动产评估公司评估并报国资委备案。

2007年1月24日,水务公司以代理人待遇与高价公司协定委托拍卖合同,同年2月 6日,拍卖公司对上述股权进行了拍卖,并由某投资公司以高价买受。根据拍卖结果,水务公司与投资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在兑现过程中,冲突出现质疑,投资公司驳回,要求台东县政府履行《股权转让协议》,转让银行的100万股国有法人股。

股权转让协议被认定作废的几案例——忽视股权连续性导致协议无效

股权转让无效的原因专题

水务公司赢得自来水公司的专利权,代理自来水公司转让诉争股权,由于诉争股权的性质为国有法人股,统称企业资本的基本概念,必要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所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则进行。企业未在立案设立的产权股票交易部门中披露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而是进行门票交易的,其交易暴力行为触犯公开、不公、诚实的交易准则,侵害观念公共商业利益,应依法认定其交易行为无效,故投资公司的民事诉讼催促必须全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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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主要国有股权)的转让,应当严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该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事务的机构决定;第四十七条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省辖市、划分、改制,转让灾难性遗产,以非固定汇率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投资,查封或者有法律、行政机关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现象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本案中,虽然诉争股权已经过评估且报国资委备案,但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适当协议转让的大部份,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娱乐场所公开进行。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入场交易的旨在,在于通过严格规范的程序必要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大化地以防国有资产老化,防止损害国家利益。本案中的通过场外拍卖程序转让股权,与上述规定有违,故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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