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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扣税凭证的2个重要时间点,会计要记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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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1-11-29 09:35:01

企业获得了消费税扣税转帐*后究竟随时都可以抵扣呢?*晚应在什么月内之内进行认证?认证之后不能什么时候申报抵扣?小编提示您:这两个时间点,千万不能错过!

增值税扣税凭证的2个重要时间点,簿记要记清楚!

*个时间点:360天

增值税专用发票、汽车销售分立发票、车辆直达增值税一个电子普通发票、粤海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四类凭证必需在规定的时间进行认证。

政策依据 :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必要性一致营改增有关征管难题的公布》(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1号公告)

2、《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速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登记证等有关职责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年第66号公告)

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直至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列为增值税发票需要证明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经理税务中央申报抵扣进项税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外向主管税务机关审定《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审计判读。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满足规定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后,前提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以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数据库。

未有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确认或者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禁止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量化进项税额抵扣。

以上可能专指:声请增值税扣税凭证。

如果逾期未认证还要抵扣,只有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的六种事实原因,经主管税务机关查明、自下而上核实,由省税务局认证并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确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才能下去抵扣其进项税额。

第二个时间点:隶属于申报期内

如果只想起360天,却容忍了另外一个期限,那也不出。增值税扣税凭证在认证后还须在规定期限内申报抵扣。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告知》(财政局发〔2003〕1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

3、《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施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措施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十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管理体制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应抵扣进项税额。

对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获取稽核比对结果的当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挖掘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以上情形称为:未按时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

如果引发,只有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规定的五种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才必须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重视:如果是客观性原因所致的,比如会计职员粗心有误了,就不符合上述“客观原因”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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