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变更完工商后应在补发营业执照之日30日内空投相关资料到税务登记其他部门办理税务变更登记审核手续,否则将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给与处分。
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相关规定: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的,不必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段落与工商登记内容忽略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时有发生改变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审批或者决定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办理税务变更登记要共享的材料:
(1)《营业执照》复本或其他部门呈报社会工作国籍断言及递交;
(2)法定象征人(或负责人)的通行证、身份证明或其他法律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房舍购置合同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5)变更后的企业章程复印件;
(6)纳税人变更内容的草案及有关证明信息的复印件;
(7)《税务登记变更表》(一式3份,市区纳税人3份);
(8)《纳税人税种登记表》(一式3份,个体2份;关乎应缴税种变动变化者招生);
(9)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涉及原《税务登记证》内容变更者提供);
(10)外经贸委批准变更文件复印件(外资企业提供);
(11)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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