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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发生变化,是选择商标转让还是商标移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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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1-10-30 09:25:01

已申请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和已注册的商标都可以进行转让或移转,而商标转让与商标移转不是一回事,市场生产经营主体应当根据自身的情况,加以选择。

《商标法》第四十二条 转让注册商标的,双方应当首先签订转让协议,且必须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继承等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因此,商标转让是一种法律行为,其是依照转让人与受让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的法律效果;而商标移转产生的原因比较多样,其发生是基于继承、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依法院判决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等其他事由,往往是源于事实行为。

新《商标法》实施后,关于商标转让受让人的限制新《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由此法条,衍生出一个新的规定,只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才可以取得商标专用权。因此,自新《商标法》实施后,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已然不能再取得商标专用权,自然不可以再作为商标转让的受让人。目前,可以取得商标专用权的自然人,限于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

根据商标局申请指南,受让人为自然人的,关于其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有如下要求:A、个体工商户可以以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作为受让人名义提出商标转让申请,也可以以执照上登记的负责人名义提出商标转让申请。以负责人名义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①负责人的身份证; ②营业执照。 B、个人合伙可以以其《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或有关主管机关登记文件登记的字号作为受让人名义提出商标转让申请,也可以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共同提出商标转让申请。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共同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①合伙人的身份证;②营业执照;③合伙协议。 C、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以其承包合同签约人的名义提出商标转让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①签约人身份证;②承包合同。 D、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可以以其在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中登载的经营者名义提出商标转让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①经营者的身份证;②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 E、办理转让商标申请,受让人为自然人的,商标转让申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应以受让人在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或者以其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

另外,因新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再记载经营范围信息,而是设置了“重要提示”栏,其中写明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由申请书确定,具体信息可登录登记机关指定信息平台查询。含有上述新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的商标转让申请文件,如在商标注册大厅自行办理的,应同时提交经受让人签字或盖章确认真实有效的、从登记机关指定网站下载打印的关于经营范围的证明材料;如通过商标代理组织委托代理,应同时提交经商标代理组织盖章确认真实有效的、从登记机关指定网站下载打印的关于经营范围的证明材料。需办理商标移转的具体情形分析商标局申请指南规定,办理商标移转的,如果转让人不能盖章,受让人应提交其有权接受该商标的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具体情形如下:

市场主体发生变化,是选择商标转让还是商标移转?

1、若商标专用权人是自然人时,该自然人死亡,其商标专用权会被其继承人继承,办理商标移转手续的就只有继承人,该继承人需要提供其合法继承的证明文件,方能办理商标移转手续。

2、若商标专用权人是法人A,其与法人B发生吸收合并,且为A吸收B,那么因为A仍然继续存在,解散消失的是B,则无需办理相关手续;若为B吸收A,则B存在,A消失,B应提交合并文件和登记部门出具的证明,合并文件应证明商标权由受让人继受,登记部门应证明原注册人与受让人的关系、原注册人已经不存在的*状态。

3、若商标专用权人是法人A,其与法人B新设合并成立了法人C,那么A与B都消失,C应提交合并文件和登记部门出具的证明,合并文件应证明商标权由受让人继受,登记部门应证明原注册人与受让人的关系、原注册人已经不存在的*状态。

4、企业兼并类似于企业吸收合并,大鱼吞小虾。

5、企业改制多指向国企,形式比较多样复杂,但法人的情况总体不外乎合并和分立、不变。 法人合并按上述情况处理,法人分立则有如下情况: 法人分立可以一分为二、一分为多,有新设分立(A=B+C)和派生分立(A=A+B),其商标专用权可根据企业改制方案的相关规定处理。 若是新设分立(A=B+C),受让人应当办理商标移转手续,并提交改制文件和登记部门出具的证明,改制文件应证明商标权由受让人继受,登记部门应证明原注册人与受让人的关系、原注册人已经不存在的*状态。 若是派生分立(A=A+B), 且根据改制文件,B获得了商标专用权,那么在实务操作上来说,办理商标转让或者商标移转都是可行的。 若企业改制,法人没变,只是法人的组织形式发生变化,如从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该办理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手续。

6、依法院判决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获得商标专用权的自然人或法人,应提交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法律文书上的被执行人名称和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企业名称应当与申请书中的转让人名称和受让人名称相符。其他商标转让和移转实务操作上的例外有权利人,方有权利。

因此,商标专用权是基于权利人,若权利人消亡,且无相关继受事实,那么商标专用权理应消灭。 企业办理注销后,便已消亡,其原有的商标若无继受情况,便会因无权利人而进入公共流通领域。 但是,*中很多企业在办理注销前并没有严格地执行清算程序,导致商标专用权被忽视,没有得到及时的处理,也没有向商标局申请注销。在企业注销后,原企业负责人可能方才意识到原企业商标的价值,而不想让该商标归于公共流通领域,欲借此获益。 理论上来说,应无挽救可能,因为该商标已无权利人。

但是,商标局在实务操作中,对于企业吊销或注销后,只要在该商标原有效期内,都可以办理商标转让或移转手续,办理者需要提供原企业主管部门的企业注销证明文件及情况说明书等。也就是说,哪怕注册商标的权利主体已经消亡,该商标依然在原有效期内保持着权利面纱,不容侵犯。 当然,商标局支持的此实务操作,存在很多BUG,不说无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撑,对其他市场经营者来说,也是不公平的。

理论上,应已进入公共流通领域的商标,却不合理地保持着“商标专用权”的面纱,让其他市场经营者无法使用,若以“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为由申请撤销该商标,又必须付出一定的金钱成本和时间成本,让人却步。因此,该实务操作在一定程度上,确实是阻碍了商标的流通。此问题存在的根源,在于商标局并不能监测到市场经营主体的经营情况,经营主体消亡与否,商标局无法及时了解,自然对其商标的权利情况无法做出判断。 然,此问题的解决,却必须得到技术上的支持,使得商标局的商标管理体系与各地方的经营主体登记体系保持互通。无疑,这是一个庞大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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