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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命名注意哪些事项 设立分公司需什么要求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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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3-08-21 18:51:29

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缀以“分公司”等字词,并标明该分支机构的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但其行业与其所从属的企业一致的。

分公司命名的注意事项

1、一般来说,总公司的与分公司的名字设定在法律上的没有必然性联系,除非母公司在设定子公司时故意设置上二者的联系,这就是个人喜好了。

2、公司名称不应当或者暗示有越过其经营范围的业务。这是我国法律的相关要求。

3、命名需要充分传达企业理念,体现企业精神。充分体现行业特征、充分注重个性化。

注册分公司需要满足条件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所以设立分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1、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名称必须冠以公司名称全称。

2、经营范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经营范不得超出X公司的经营范X;

3、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分公司注册之后不得与公司在同一经营场所经营。

设立分公司要准备哪些材料

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企业负责人登记表》、《企业经营场所证明》等表格;

2、《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指定委托书》;

4、总公司拨款证明;

5、公司对分公司负责人的任命文件,负责人不是本地的需要提供暂住证复印件;

6、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7、总公司章程(应提交经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并己加盖登记机关菱形章的章程)复印件;

8、公司拨付给分公司使用的资金数额证明文件;

9、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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