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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合一”旧证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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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1-06-08 18:30:01

“三证合一”10月起全面推行,旧证该怎么办?

国家工商局、中央编办、我国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质检总局和国务院法制办等6部门此前协同下发通告,规定积极推进“三证合一”登记体制改革,保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方式按期执行。通告对“三证合一”加速执行的好多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开展了确立。

新开设企业只需填好“一表”,向“一个对话框”递交“一套原材料”

通告明确提出,要统一登记标准,标准登记步骤。申请者申请办理企业申请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好“一表”,向“一个对话框”递交“一套原材料”就可以,登记单位审批后,立即签发载入统一编码的营业执照,并在全国各地企业个人信用信息企业信用系统公示公告。申请办理销户时,企业需出示税收单位出具的“清税证明”。具有连接网络标准的,税务局应将企业税务注销资源共享给登记行政机关供登记行政机关核查用。登记行政机关将企业基础登记资源共享给税收(含省级城市)、质量检验(含省级城市、副省级市)等有关部门。

自二零一五年10月1日起,全国各地各个市场监督管理管理方法单位向新开设企业、变动企业派发载入统一编码的营业执照。

企业在申请办理变动登记时,对已领到机构组织机构代码的,签发载入置入原9位机构组织代码的统一编码的营业执照,收交其原发性营业执照、机构组织机构代码、税收登记证;沒有领到机构组织机构代码的,依照“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方式签发载入统一编码的营业执照,收交其有关证件。在缓冲期内,未换领的证件(包含全国各地探寻示范点的“一照三号”营业执照、“一照一号”营业执照,相同)可再次应用;缓冲期完毕后,一律应用载入统一编码的营业执照申请办理有关业务流程,未换领的运营证件已不合理。

“一照一码”一些单位“不认”该怎么办?

通告规定各单位整理健全政策法规,完成成效普遍认同和运用。各有关部门要在分别的行业认同、应用、营销推广“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对已领到“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探寻示范点的“一照三号”营业执照和“一照一号”营业执照的企业在申请办理有关事务时,已不规定企业出示机构组织机构代码、税收登记证。

此外,通告明确提出,全国各地和各相关部门要加速信息交换传送和信息共享体制、数据平台,加速系统更新更新改造,尽早完成数据信息即时互换。要融入“一照一码”登记方式的转变,完成与本省跨地区、部门协作的信息交换传送和信息共享体制相对性接,促进企业基础登记信息内容和有关个人信用资源共享和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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