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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商标撤三,快用这三个理由怼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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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1-01-29 19:51:01

在商标注册成功之后就拥有了商标的专用权,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就可以对商标“为所欲为”了,在商标注册之后一定要合理的使用,并且不能不使用,如果没有正当的理由连续三年没有使用商标的话,将会面临商标撤三的风险。

无正当的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会面临商标撤三的风险,所以在面临商标撤三的时候想要化解其中的风险就需要找出一些正当的理由,下面小编整理了三个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1、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和战争等情况。如果因为这些因素发生,导致生产经营无法进行,进而导致商标无法使用的,构成正当理由。

2、政府政策限制。指由于政府政策的存在,特定的商品的生产销售无法进行,导致商标无法使用。政府政策限制一般包括政府禁止特定种类的商品销售禁令、进出口限制、生产经营前置性审批或许可等。

3、破产清算。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不能再进行生产经营,因此自然无法正常使用商标。

说好了是连续三年不使用,少一年少一个月少*少一个时辰都不叫“连续三年不使用”。也就是说,注册商标停止使用行为的状态不间断的持续三年以上,而不能是停止使用行为状态累计三年以上。

如果中间恢复过使用,应该以这个时间点为准重新计算。关于这“三年”的计算方法,是从申请撤销注册商标之日起,向前倒推三年。比如,申请人是在2018年2月28日向商标局提出的撤销某注册商标的申请,那么,判断是否连续使用的“三年”时间段就是从2015年2月28日~2018年2月28日。

商标是具有非常高价值的,在注册商标之后一定要合理的使用,就算在商标注册之后实在是使用不到的话为了避免商标撤三的风险,也可以通过商标转让的方式获得一些收益,使商标发挥*后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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