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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企业非正常户认定的11个问题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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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2-06-30 14:11:01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行政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证件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测绘测试,查无失踪并且无法禁止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管理机构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抽取纳税人解密,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有关企业非正常户认定的11个问题汇总

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2018年版)第三十八条

非正常户认定的流程是什么?

1、经税务机关派员实地审核,查无下落;

2、如有欠税且有可以强制任务的财物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3、纳税人无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或虽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但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仍无法使其履行纳税义务的,方可认定为非正常户。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齐全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新闻稿(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三、非正常户并不需要公告吗?公告哪些内容?

税务机关应在非正常户认定的次月,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出版物、网络等媒体上公告非正常户。纳税人为企业或单位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出席会议人或负责人住址、居民国籍证明或其他可靠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纳税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公告业户名称、房署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四、非正常户的税务登记是不是始终有效?

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过载,其应纳缴纳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治安管理》的规定执行。

对没有欠税且没有未缴销发票的纳税人,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两年的,税务机关可以注销其税务登记证件。

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2018年版)第三十九条

五、取得非正常户出具的发票无法抵扣进项吗?

在税务机关按非正常户登记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览表简写失控发票)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又向税务机关申请防伪税控报税的,其负责人税务机关可以通过防伪税控报税设备的逾期报税基本功能受理报税。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推测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该组织协查。仅指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失去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率的票据。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原则同意》(国税函〔2008〕607号)

六、认定为非正常户,对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有什么冲击?

1、有非正常户记录下来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

2、对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报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拷贝,纪念版供应发票。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上海南站为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应通知其回原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原税务机关办结相关涉税事宜后,方可申报转办正式的税务登记。

3、对法人或财务负责人曾任非正常户的法人或财务负责人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严格控制其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给比例及高于选举限额。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表《纳税信贷管理办法(实施)》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1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巩固增值税发票统计数据运用防范税收危险性的培训观点》(税总发〔2015〕122号)

七、在哪里能查询非正常户资料?

社会市民可以通过党报、网站、信息公告栏等披露管网查询税制、重大税收违反案情信息、非正常户认定信息等违法行为公开的涉税信息。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1号)

八、纳税人如何中止非正常户?

税务机关发现非正常户纳税人丧失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尽快处理,并尽快其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解除非正常户操作流程如下:报送资料:纳税人提供状况说明和解除非正常稳定状态的理由。办税服务厅根据管理部门用户情况,在纳税人必要申报、补缴税款、滞纳金、被罚后,解除纳税人非正常状态。

依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九、认定为非正常户,会影响纳税信用评价吗?

纳税人本年度被列为非正常户的或者纳税人是由非正常户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该纳税人本年度的纳税信用评价未来被直接判为D级。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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