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提供以下的资料就可以:
1、隶属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签署的《外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相关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设立分公司须报经审批部门审批的。
4、隶属于公司章程的复印件(加盖隶属公司公章);
5、隶属于公司营业执照的复印件(要求加盖隶属公司公章);
6、隶属于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分公司营业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8、其它有关文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第六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
第八条外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第十条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由外国投资者申报,由审查批准机关批准。期满需要延长的,应当在期满一百八十天以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条件如下: 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营业场所在总公司办公场所以外
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或具备生产经营条件
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及负责人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总公司经营范围
设立外资企业分公司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批
若外资独资公司的股东为一人,当设立分公司时,其总公司资本金需全部预备妥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