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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工商注册外资企业需要什么资料

已解决问题联贝财务 537有疑问?立即咨询
匿名
提问人:匿名
2022-03-29 15:03

一家内资公司控股为股东

最佳答案
  • 张金宇
    张金宇资深财税专家
    中经慧税 • 联贝财务

    建议你直接到工商局局咨询!!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5.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和住所证明。其中中方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中方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和境外住所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和境外住所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外国合伙人在国内有住所的,可以提交国内住所证明,无需公证认证。
    6.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实缴出资的确认书。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中国境内的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外国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7.资信证明。即资本信用证明书,仅适用于外国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的情形,由与该外国合伙人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
    8.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9.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应当列明其经营范围,并说明其中每个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项目名称及类别。
    10.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适用于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情形。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仅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的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情形。
    12.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外国合伙人以在中国境内依法获得的人民币出资的,应当提交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境内人民币利润或者其他人民币合法收益再投资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13.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4.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行业的。
    15.其他有关文件。

    引用资料:上海注册公司起名字注意事项有哪些?

    解决时间:2022-03-29 14:03
    郑重提示:线上咨询不能代替面谈,财税顾问建议仅供参考!

其他答案1人回答 537人参与
  • 金启杭
    金启杭市场总监
    联贝财务#1楼
    2022-03-29 13:03

    根据《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包括两种情形:
    一、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合伙人全部为外国企业或者个人;
    二、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

    详情办理流程请咨询工商局电话:12315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2010年1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7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行为,便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以设立合伙企业的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是指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适用本规定。
    申请办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遵守《合伙企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
    国家鼓励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促进现代服务业等产业的发展。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和标注“限于合资”、“限于合作”、“限于合资、合作”、“中方控股”、“中方相对控股”和有外资比例要求的项目,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第四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经依法登记,领取《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企业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登记管理。
    第二章设立登记
    第六条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具备《合伙企业法》和《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第七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主要经营场所;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
    (四)经营范围;
    (五)合伙企业类型;
    (六)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国家(地区)及住所、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合伙期限。
    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外国企业、中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外国企业、中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派的代表(以下简称委派代表)。
    第八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第九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只能有一个,并且应当在其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管辖区域内。
    第十条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全体普通合伙人未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全体普通合伙人均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不得成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第十一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类型包括外商投资普通合伙企业(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外商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第十二条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三)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四)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五)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六)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七)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
    (八)与外国合伙人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九)外国合伙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十)本规定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外国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和境外住所证明应当经其所在国家主管机构公证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和境外住所证明应当依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合伙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拟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境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三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行业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
    第十四条外国合伙人用其从中国境内依法获得的人民币出资的,应当提交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境内人民币利润或者其他人民币合法收益再投资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中国境内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外国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外国人就业许可文件,具体程序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
    第十七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成立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