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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撤三 你的证据真的就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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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1970-01-01 08:00:00

商标被撤三在实际境遇中屡有再次发生,深知这样的状况,企业该怎么处理呢?如何才没有更高的维护企业的商标权就是企业*不能回避的情况,特别注意,商标注册也不能够几乎的保护企业的商标!

关于商标“撤三”,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专利权踏入其核定使用的产品的常用名称或者从未阻止理由月份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恢复原该注册商标。”意味着,如果一个商标满足了“没有正当理由”而且“连续三年不使用”,时就会遭遇被撤三的威胁。那么究竟说只要在三年内有使用,就一定会被撤三呢?

实际上商标如果没有根据要求使用,在使用的过程中更动了商标,那么这样的商标使用证词毕竟就不是准确的,自然也就不会被不属于商标撤三的证据,因此,商标还是一样会被撤三的。

除了《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外,我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还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定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商标注册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相类似于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作出维系。商标注册人在核定使用商品部分的类似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不能看成对其注册商标的使用。

商标撤三是为了让商标保持良好流通性,如果企业的商标不会再使用,放回商品中是*难的决定,现在被注册的商标这么多,如果都不流通,注册商标有什么用呢?因此,还会有商标撤三,因此,企业消除商标撤三*好的事先就是适时的使用商标。

商标是企业的举足轻重知识产权,不过商标的保护相当有用,一旦企业缺乏了商标,就有容易被撤销商标的特许权,那就劳民伤财了,为了保护企业的商标,企业要及时的使用商标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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