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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账别再放“其他应收款” 要出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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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2-04-24 08:25:26

大老板:“公司是我开的,钱是公司的,所以,我=公司=钱,我=钱”?

金融学:“又是一个明白税收的老板,报税的时候就得知,该怎么缴被判了!”

这些账别再放“其他应收款” 要出事了

案例:今天相识的公司私企的财务副总监,大骂说公司即将陷入税务巡查,现在市盈率上应税、企业获利税等并未再次出现大的议题,现时第二大问题在于账上的“其他应收款-股东刘总”的大额雨雪偿付630万元直至挂账未还,而且公司能够支付该笔借款用做经营的任何确凿证据,现在面临20%个税的极大涉税成本。

政策规定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标准个人资本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告》(财税〔2003〕158号)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一直不还的处理问题: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番外篇后既不交还给,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投影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股利计算,依照“存款、利率、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财税〔2008〕8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楼房或其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下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有关规定,合乎列出现象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产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出厂企业使用,其必要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出土文物特殊性的分配,应行政处分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子女或企业其他消防人员的;

(二)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集〈个人所得税管理前提〉的通知》(增值税发〔2005〕120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各级税务中央应增强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脱离专注劳力大型活动的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改善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规范按照有关规定缴纳。

涉税提醒

1、公司账面上不必不想长期挂账股东个人的其他应收款,股东借款的涉税风险*大。

2、股东若是有从公司的借款挂账,不能主要用途是用于公司经营,而且有证据来推论与经营相关,消除涉税风险。

比如:在借款条或者借款协议上能够反映出借款的用途。

3、股东若是有从公司的借款挂账,请求早借早还,尽量不要超过一年,避免涉税风险。

4、对于股东用于个人用的借款当作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获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工资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5、其他应收款选修科隐密了不必要的涉税风险,因为从科目词语上看是企业经营活动大部份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的税款,极为后果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因此不要乱用其他应收款。

6、未来面临个人股东借款的时候,一定要特别注意2个问题,一个是借款用途的问题是否与经营相关;另一个是借款时间问题,不要收据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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