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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不征税的财政补贴 会计核算应分五步走五个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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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2-04-26 12:41:02

财务会计审计也称会计看出,以货币制度为主要基准微观,对会计整体的资金民权运动进行的反映。发来不税款的税收开支,会计核算应分五步走、五个重视职责!

收到不征税的财政补贴 会计核算应分五步走五个注意事项

会计核算五步走

1、收到财政补贴,首先判别使用干什么?也就是与存款相关还是与利润相关?

2、与资产相关的财政补贴,算作“递延收益”,当资产给付现值的时候再结转入“其他收益”;

3、与收益相关的财政补贴,还要辨别是用于赔偿之后发生于的开发成本费用还是补偿一直发生的成本费用?

4、若是用于补偿以后发生的成本费用,计入“递延收益”,然后再在实际发生费用的时候结转入“其他收益”(与日常经营娱乐活动有关)或者“营业外利润”(与日常经营活动忽略);

5、若是用于补偿以前发生的成本费用,实际计入当期损益就可以,与日常经营活动有关的计入“其他收益”,与日常经营活动无关的计入“营业外收入”。

五个注意事项

1、专款专用、直接记账,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收入单独进行核算。

2、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不征税收入应作为纳税调减处理,不征税收入抬升的支出(含费用和资产的折旧、摊销),作纳税调增处理。如果支出牵涉以后年度的,应成立专门从事不征税收入与支出台账,便于告知财务职员在支出发生年度进行纳税调整。

3、税务工作岗位人员换岗时,应将不征税收入及其支出台账纳入工作交还范围。

4、财政补贴拥有不征税收入才会具备三有:有份文件、有管理、有核算。

5、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机构或其他上缴资金的政府部门的大部份,应计入赢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增值税收入贸易额。

说明

财税〔2011〕70号《关于专项可作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原因的汇报》: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天津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列出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出来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尽可能共享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前提或确切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制定规章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收取;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限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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