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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个体工商户纳税人的政策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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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2-02-15 08:16:19

致个体工商户纳税人的政策指引

爱戴的个体工商户纳税人:

致个体工商户纳税人的政策提示

为全面性赞成个体工商户动工公私合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慢缴纳2020年可得税有关事务的告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的规定,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耗尽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中止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期至2021年*申报期内全数缴纳。个体工商户全面实施简单申报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明确来讲,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间,您的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才可兑现申报,相关缴纳可以延缓至2021年1月申报期中止前缴纳。如果您是经常性定额户,您的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也延迟到2021年1月申报期结束前一并划扣。

另外,您如果因为房租、一大笔钱、积分落户等特殊无需,也可考虑不体验该政策,认定后缴纳税款才可。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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