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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公司分公司的设立登记与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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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3-04-07 19:43:53

外资公司分公司(这里是指不具备法人地位的分公司)设立与注销的过程并不草率。今天我们来基本相同说一下。

首先,设立登记

1、审核《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相关主管机关批复文档(适用于法律、首长条文规定设立分公司时必需审批业务部门审批的);

3、改称公司章程(珍藏);

4、隶属公司出示的分公司负责人受聘文件(原件)和身份证的信件;

5、隶属公司开店执照文件复印件(建物公司身份证);

6、营业设施使用推论;

自有房地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查阅;购买住宅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无法给予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不能证明产权原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7、前置审批文件;

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毕业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尽快规定才会在登记前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的分公司。

8、其他有关文件通行证。

注销登记

1、《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立案得到的安理会或决定(原件);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段落与所申请的细则原则恰当并应注记注销原因。分公司被依法擅自停用、停职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的,应当提交行政机构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吊销设立许可的决定。因违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划入分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4、营业执照附图、印刷版营业执照;

5、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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