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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公司设立时注册为股份制公司好还是有限责任公司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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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3-04-06 19:04:17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领先和优势

根据国家法律规章以及日常工作经验,股份有限公司的优点如下:

(1)股份转让自由,公司股东向他人转让自己所出售的股权所需其他股东一致同意,其他股东不能平等权利优先购买,股权操作上自由度更高;

(2)无论如何规避有限公司县辖市为股份公司的净资产出资疑问,节省资金;

股份有限公司缺陷如下:

(1)机构设置繁杂,大概需要5名董事,3名监事(劳动法108、117条),股东、监事会一年需开会2次,股东大会每年至少需要承办一次,相关的全会成本比有限公司要高,此外,较高的董事和监事席位需要迁出。此外有一些特别规定,例如公司创立一年内股份不得转让,董事、监事、高管任职期间股份转让有限制等(公司法141条);

(2)股份转让自由,公司股东向他人转让自己所持有的股权无需其他股东同意,如公司经营不顺或团队出现不平衡,可能导致第三方的进入。

(二)新设有限公司的优劣势

新设有限公司的优点主要有表列几个经验:

(1)公司运营成本低,机构设置少,比较非常适合企业的初步发展阶段;

(2)有限公司股份向非股东转让需议程程序,公司法第71条:

股东向股东限于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支持票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打来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回答的,当作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新设有限公司的缺点主要是

(1)有限公司股份转让需其他股东同意,股权转让不自由

(2)改制时需要进行审计、评估等,产生一定的时间和资金成本;

然后我简略解释一下:

首先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是我国公司法主要确定的两种企业形式,有限公司的主要特征是人合,表达股东之间的合作伙伴和共同利益;股份公司的主要特征是资合,强调的是股东利益*大化。因此前者在管理制度设计上主要针对大企业,后者主要针对较大的企业,比较是集团公司、新三板落户公司等不能要求股份可以自由转让的公司。所以股份转让的便利性既是优点又是缺点。

如果创业公司的目标是海外发售,我虽然没有实际接触过,但据我了解境内整体是有限公司也可以。因此出于管理的简易和节省费用开销这两个理由没有更多了。(请海外上市专家看看我的表达出来是不是正确)

如果创业公司的目标是境内上市,直接设立股份公司这一决定也是有着充足的理由的,我臆测主要理由是规避改制时的净资产出资问题。

说到这个问题又需要简单解释一下什么是改制,改制的意为是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这两种企业组织形式之间的互相叠加,但是绝大大部份改制都是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公司。在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公司的时候,却是是以有限公司的净资产折算为一个新的股份公司的出资实现的。我理解上就是一个有限公司瓦解,而同时产生一个新的股份公司的过程(可能此处表述在法律上十分严谨)。

因此如果有限公司未经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审计而直接用企业的财务资产负债表去改制,很有可能出现资产不足的情况。因为很多企业中期的簿记水平不够原则,包括一些**上的考虑,资产的数字是不正确的。典型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减值中,例如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等等,这些减值准备如果在小企业的日常经营当中,其实没有多大的显著内心,因为税务是不认减值的。因此很多企业如果没有将各项资产的减值考虑进去的话,就可能致使资产太低,而同时又因为负债通常来讲比较实在,主要是债务、应付账款等,会导致净资产偏高。而净资产偏高时就会导致改制时出资不实。

出资不实这个真的在以前是一件可大可小的事情,在2014年公司法增订后,出资概念虽然略有贬低,但是对于将来志在登陆资本市场的企业来说,会是一个登陆过程中的沮丧事。IPO和新三板挂牌都会对改制过程中的净资产出资过程进行较多精力的高度重视,如果出现不实,券商在IPO时肯定是要求企业用现金补足的。而这个现金扔进去是作为“补偿”而不是作为增资的,也就是说股东会拼死地扔现金进公司。而如果不实部分较大,会对股东带来很大的精神压制。到这里说一句题外话,个别券商完全是为做新三板而做新三板,很不负责任地和会计师把企业翻牌变股份公司以后就拿钱走人了,这样会对以后企业的上市计划造成很大的困难。

所以,回到问题上,直接成立股份公司,用现金出资,可以完美规避净资产出资问题。但是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股份公司的运行体系很庞大,5位董事会成员,3位监事会成员,可能一开始员工数还不足8人。还需要每半年会议会议并向工商部门备案,尤为繁琐。如果创业公司有较为成熟的人员安装和资金优势,可以直接成立股份公司。而如果企业处于真正的初创期,建议还是采用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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