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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印花税要注意的12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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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2-03-24 08:58:03

关于货款合同税项,所列12种特殊情况必需注意。

1、以填开借据模式夺得银行借款的借据。

现阶段,各地银行办理信贷业务范围的手续相当统一,有的只合同,有的只填开借据,也有的既签订合同又填开借据。为此规定:凡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只就借款合同按所载借款额度计税贴花;凡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借据所载借款金额计税,在借据上贴花。

2、对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的贴花。

储蓄两国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高缴纳,利息在规定的期限和*高限额内随借随还。为此,在签订流动资金周转借款合同时,应按合同规定的*高借款限额计税贴花。直至,只要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会签新合同的,就不另贴印花。

3、关于对贷款贷款合同。

借款方以财物作抵押,与贷款方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属于资金信贷业务,借贷双方应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因借款方不得已清偿借款而将抵押财产集中于给贷款方,应就双方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计税贴花。

4、关于对信贷专营合同。

银行及其存款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是一种以融物方式超越融资旨在的业务,显然是分期偿还的相同资金借款。因此,对融资租赁合同,可据合同所载的租金金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

借款合同印花税要注意的12种情形!

5、关于借款合同中既有课税金额又有退税金额。

有些借款合同,借款总额中既有应免税的金额,也有应纳税的金额。对这类“融合”借款合同,凡合同中能划分免税金额与应税金额的,只就应税金额计税贴花;必须划分正确的,应按借款总金额计税贴花。

6、借款方与银团“多头”签订借款合同。

在有的信贷业务中,贷方是由若干银行都是由的银团,银团各方均担负一定的贷款收入,借款合同由借款方与银团各方共同书立,各执一份合同原稿。对这类借款合同,借款方与贷款银团各方应分别在所执合同正本上按各自的借贷金额计税贴花。

7、对基建贷款中,先签订分合同,后签订总合同。

有些基本建设贷款,先按年度用款原计划分年签订借款分合同,在*后一年按总开工签订借款总合同,总合同的借款金额中涉及各分合同的借款金额。对这类基建借款合同,应按分合同分别贴花,*后签订的总合同,只就借款总额交纳分合同借款金额后的结算计税贴花。

8、与金融行政部门签订的借款展期合同。

经过会谈仅缩减借款合同偿付期限签订的借款展期合同,根据纳税发[1991]155号第七条规定,暂不贴花。

9、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聘请贷款合同。

委托为单位与银行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根据国税发[1991]155号第六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在代理业务中,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相互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确切代理要点、司法权和罪责的,不需印花。

10、与金融机构签订的授信合同。

企业与银行签订的授信额度协议,根据《证券市场许可证、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四款,是银行对借款人在一定期间内允许融资的额度计划,与“借款合同”有差异,不需贴花。

11、保理合同。

保理又称托收保付,出口商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贷款人订明的船舶销售或服务合同所造成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备有保理服务的金融机构),由保理商向其提供资金融通、进货资信评估、销售账户管理、债券贷款、账款催收等一系列服务的综合金融服务方式。保理合同虽然具备融资形式,但不属于借款,不需贴花。

12、贷款人合同。

企业办理本票贴现,月内给予资金,将票据转移给银行,银行扣除贴现利息,是否缴印花税有疑虑。

《安徽省淮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票据贴现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的接到》(淮差役函[2003]143号)中规定,“观念贴现,是指票申请人在票据到期前,为得到现款而向贴现机构贴付一定利息所撰的票据转让业务。因此,贴现业务不属于借贷手段。贴现合同不属于《组织法》所详列的合同范围,故不贴花。”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票据贴现业务征收印花税情况的立项》(鲁地税函[2005]30号)中认为,“企业与银行间的票据贴现业务是持票人为获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转让给银行,由银行扣除一定利息后收取剩余票款的业务社区活动,其实质性是一种短期借款,应按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税,其计税依据为票据到期值(不带息票据为票据硬币)。”不过该《批复》从未于2013年10月3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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