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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语能否注册虹口商标 有没有商标的显著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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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2-03-10 07:59:25

“要成就,就上‘我要求学去’,让学习更加更轻松。”“网络服务+”教育平台“我要学习去”的的公司快步(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快步公司)欲将“我要学习去”申请注册为虹口商标,但因被普遍认为不够显著外观上而被驳回,引发了*场虹口商标确权纠纷。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裁决法院作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院,认为相关大众非常容易将第20689817号“我要学习去”虹口商标(下称诉争商标)作为苹果标记,不具显著特征,而且快步公司提交的确凿不足以断言诉争商标经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得到了显著特征。据此,法院终审驳回了快步公司的上诉,商标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对诉争商标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的复审决定未能确保。

据认识,快步公司于2013年10月注册正式成立,旗下有“我要学习去”“快学帮”和“爱龙狮”之首品牌。2016年7月,快步公司提出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招聘、教育、学校(教育)、辅导(培训)等第41类服务上。

广告语能否注册商标 有没有商标的显著特征

经审查,商标局以诉争商标分属缺乏显著特征的徽章,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擅自,决定对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快步公司群起,随后向商评委申请复审,但其复审申请未获得商评委反对,快步公司继而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控告刑事诉讼。

快步公司诉称,诉争商标经使用很强较低人气,仍然与该公司建立起*相异关系;“我要学习去”并非常用单字,其具有标准差,相同“我要学习去”的短语已经准予注册;如果诉争商标无法获得注册,将损害其平台用户权益进而损害公共利益。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判认为,诉争商标“我要学习去”为承载能力的常用字符串,相关公众不必将其作为商标记别。诉争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无法起到区分开服务起源的识别主导作用,属于缺乏显著特征的标识,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及使用;同时,快步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从而具有显著特征,而且诉争商标应该予以注册不一定属于公共利益的概念;此外,商标审查与审理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状况不能成为该案诉争商标是否予以备案注册的当然依据。综上,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快步公司的诉讼同意。

快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继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证据不足驳回快步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王国浩)

广告语、高喊性用语用途商标是否缺乏显著性,尽可能从诉争商标与指定使用商家或服务的关连考量,确定实地诉争商标的短语或句子是否是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课题中常用用语。如果某一广告语似乎常见于经营活动中,相关公众容易将其作为口号性用语或者捍卫经营思想的广告语识别,而不会将其作为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则会属于缺乏显著性而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申请。该案中,诉争商标“我要学习去”所表达字面与指定的使用培训、教育等第41类服务内容只不过具有相当密切的关联,诉争商标使用在此领域容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广告语识别,而不能将其与某一提供服务主体建立对应关联,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

具有宣传交互作用的广告语、口号性用语,如果经过特定主体长期大量的使用使之能够形成商标应具备的显著特征,可以被相关公众以商标标识进行识别,也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与使用。但在思维中,对于此类证据材料审查较为严苛,不仅在数目上有较高要求,并且偏重于审查诉争商标是否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是否已经与申请主体形成了*对应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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