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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法律保护与侵权诉讼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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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2-03-03 08:44:58

在网络信息化时代的今天,*基本上已经定下歧见,软件是人类智慧和知识的结晶,是计算机技术的永生,是计算机之所以能够广泛地广泛应用于人类的科研、生产、生活的关键。在这种历史和科技背景下,软件开发者,或计算机软件研发机构,或计算机软件制造商其产品广泛体谅的问题是他们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和经过严酷脑力劳动取得的成果如何赢得有效的法律侵害。

我国于1990年颁布了《规章》,详细规定了软件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为了适应对软件著作权保护的特殊性,1991年发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规例》,规定了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具体方法;之后,又发布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规定了有关软件著作权登记和管理的程序性内容;2001年,我国根据加入WTO的要求和知识产权发展的现状及趋向,对《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进行了满足性修定。该等法律对软件著作权的法律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软件的法律度量

新修订的条例第二条不属于,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应用程序。

(二)计算机程序与文档的法定内涵

1.新修订的条例第三条第1款规定,“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有着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处理的代码化寄存器字符串,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上下文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2.新修订的条例第三条第2款规定,“文档”是指用来揭示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表格等,如方法学说明书、流程图、浏览器手册等。

软件著作权法律保护与侵权诉讼方法

(三)软件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

新修订的条例第四条规定算出结论,软件要获得我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保护,必须同其他作品一样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具有独创性,“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而不是对他人作品的剽窃或非法镜像;二是软件开发者已用某种事实简直的形式将计算机程序表现和浮动下来,“已固定在某种有形质点上”。

(四)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公民权利

根据新修订的条例第八条的规定,软件著作权人依法享有软件的发表权、署名权、修订权、复制权、发行权、租赁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许可使用权及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权及由此获取报酬的权利。

(五)软件著作权侵权手段的主要形式

新修订的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10种软件侵权行为的实际上形式,分别涉及对软件著作权人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的侵害,概括地讲,软件侵权行为的主要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1.剽窃。剽窃是指将他人依法享有著作权的软件窃为己有并发表或者登记的行为。剽窃的主要表现是采取抄袭或部分抄袭等方式,在他人软件上署自己的名称(或姓名)并发表或者登记。

2.非法复制。非法复制是指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他人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的行为。非法复制的主要特点是盗版,这种侵权行为实际掠夺了原版厂商的市场份额和商业收益,是目前*为普遍的软件侵权行为,危害性十分突出,也*为公众熟知。

3.擅自使用。擅自使用是指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又无法律根据,对他人软件实施视频、修改、翻译、译本、应用的不有权的使用行为。比如,一个企业未经认可在其部分计算机使用系统中装配和应用他人软件;又如,擅自修改、翻译、注释他人软件并进行市场推广,并追求非法个人利益。

4.擅自许可他人使用。擅自许可他人使用是指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又无法律根据,未经授权许可第三人使用他人软件的行为。一般情况是,计算机硬件以及该软件生产厂、销售商或零售商为了推销其生产、产销的硬件或软件,未经授权在其硬件中预装软件或者在销售系统软件中搭售、免费搭送他人软件。

5.擅自转让。擅自转让是指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又无法律根据,未经授权将他人软件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特别是,具有一定软件开发能力和弦誉的生产商将他人软件剽取后直接署上自己的名称对外发表和销售,更具有隐蔽性和侵害力。

(六)侵犯软件著作权的法律责任

根据新修订的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终止侵害、消除负面影响、刑事拘留、赔偿损失惨重等民事责任; 同时损害社会制度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发还违法支出,没收、封存侵权复制品,可以有期徒刑被判;情节相当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硬件等;违背吏治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明知责任。

(七)软件著作权保护的意义

根据著作权法“Idea(观念)/Expression(强调)两分法”的基本理论,新修订的条例第六条规定,“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字概念等。”对此规定的理解,应当不仅是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软件的外在表现形式在法律保护范围内,而且形成该等计算机程序和文档的命题结构、定义方式等能够固定化的内容也应当在法律保护范围内,只是将一切属于超常活动和从未外在表述的智力活动结果(思想)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但从以上关于软件著作权保护范围的概述也可以得出一个带局限性的结论,即除著作权外,软件这一新型智力劳动成果的创新保护还有赖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相互竞争法、刑法等法律、法规的依托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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