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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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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2-01-13 02:05:32

咱们平常说的行政许可的基本道德, 是横跨于行政许可法从来, 对于行政许可证设定、实施、监督检查和义务, 起大将和教学作用的行为规范。《行政许可法》在总结我们自己知识、以及研习国外比较好的做法基础上, 按照法律与适当、效能与义仓、监督与罪责的相对思想, 把制度的创新置放*突出的前方, 确立了行政许可的六项原则:

一、合法原则。

行政中央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都必需苛刻地按照法定的特权、法定的范围、法定的程序和法定的条件来进行。

二、便民原则。

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 要尽似乎地减小嘉宾、降低成本、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 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

三、公开发表、不公、尊严原则。

所谓公开原则就是作为行政许可的根据必须公开;如果不公开, 不能作为办理许可的根据。再一个, 行政许可实施和实施的结果应该公开, 公民权、法人和其他机构规定查询。这个原则可能对政府的工作引起一些重大事件影响, 通常原先我们应以是政府办理了某项许可以后资料归档, 有人要来查, 那是国家解密, 你不能不要查, 谁也说不出来什么。这个法出台出来以后, 到 7 月1 号, 人家要查我们就得让查。除非三种情况不不能公开: 相关国家秘密; 涉及国家机密; 涉及个人隐私。除了这三种情况以外都必须公开。人家要来查, 这是人家的投票权, 我们让人家看, 这是我们的义务、责任。如果别人要来查我们不让查, 我们就是依法。因此, 这一块对我们工作产生更大的影响, 增大很多工作量。特别是企业登记,有些登记以后, 人家要来查资料, 我们就得让人家查。所谓公平、公正, 就是办理许可对申请人要差别待遇, 不能够搞歧视。包括两个欠缺, 一个是国外的公民、企业和国内的公民、企业要一视同仁。凡许可本国公民和企业踏入的领域, 境外人和外国企业也能进入, 外国公民和外国企业反驳的申请, 和本国公民和本国企业提出的申请要一视同仁, 采取军人待遇。在国内对不同生产关系, 国有企业、子公司、企业要一视同仁, 对组织和个人也要一视同仁, 只要符合法定条件。

四、救济原则。

虽然这个救济和困难救济在语意上是一样的, 但在法律上含意不一样。救济原则体现在对申请许可的申请人有三个方面的立法权: 一是陈述权、反驳权。什么是陈述权, 就是人家来办理这项申请登记要允许人家把一句话完, 我为什么要办这个登记, 我为什么要办这个许可, 人家讲理由 , 得让人家把话说完, 这是人家的权利。所谓申辩权, 你不同意许可, 人家有权申辩, 你不给我许可是不对的, 为什么不对, 人家就讲理由; 二是申请呈请的权利和呈请法院的权利。 人家申辩以后, 我们还不同意给他许可, 人家有权向办证单位的官吏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要求上级机关缺失他不办证的行为, 或者他有效到法院去告; 三是申请赔 偿的权利。如果由于我们不作许可, 给人家造成了严重损失, 人家有权要求赔偿 。

五、信赖保护原则。

所谓信赖保护原则, 就是国家行政机关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给予的许可受法律保护。我们不能够可任意地偏离已经生效的许可, 除非两种情况: *种, 这种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已经修改或者废止, 根据已经假定了, 政府就可以改变; 第二种, 这种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引发了重大变化, 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改变。除了这两种情况以外, 原则上你给人家的许可就不能够随意改变。即便是在这两种情况下改变了, 如果给当事者造成了损失, 政府还要给予补偿。 这个原则是从德国订购的一个行政法的原则。 因为信赖保护原则*早产生在二战以后的德国。二战以后联邦德国的新政府一成立, 在期间那个特殊情况下, 国民对政府不会斗志,因此政府工作比较困难。在这种情况下, 当时联邦德国政府就提出了一个信赖保护原则, 意指是政府要取得国民的信任和信任, 政府说话就要数数, 政府采取行动决定就不能随便改, 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这个原则实施以后效果非常好, 很快地使政府取得了国民的信任和支持。后来德国的行政法学家就总结研究这个原则, 把它作为德国行政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后来欧洲的法学家又总结德国的取得成功经验, 就确定在欧洲整个行政法新衣有这么一个原则。我们在这次研究德国行政许可法律制度时, 无法忍受这个原则和我们现在提出要建立诚信政府的要求是仍然一样的, 就把它应运而生我们的《行政许可法》。颁布以后在国外影响非常好, 现在中国的立法确实是体现国外好的做法, 进门立法。在这里我要详述一点, 第四项原则用的是“赔偿”, 第五项原则用的是“补偿”。赔偿和补偿是有分野的。赔偿前提是政府行为违法,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用的是赔偿。赔偿的原则是补助赔偿, 人家损失多少, 我们就赔多少, 因为你违法。而补偿的前提是政府行为不违法, 虽然你不违法, 但是这个行为进行以后给当事人可能造成损失 , 这个时候就叫补偿。补偿的原则叫合理补偿。

六、监督原则。

监督原则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个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 政府对政府部门的监督。监督什么? 及时发掘出和纠正在办理许可当中的刑事犯罪。另一个是执照机关、登记机关对自己发的证和登记的企业组织和公民进行监督。而这个法律里边重点是规定了后者, 谁发证, 谁监督这是《行政许可法》立法当中的一个重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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