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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掌握】很多财务人对视同销售很纠结,此文为你捋清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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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2-02-11 01:30:01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会给客户赠送一些礼品或者给职工发一些福利,那么发生于此类业务的企业,有否应规定销售计征关税或者企业所得税呢?小编为*引起了相关政策梳理和案例一维,往下看吧↓

增值税中的视同销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为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运送: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批发;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配有两个以上管理机构并出台统一审计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送至其他机构主要用途销售,但相关机构所在地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出口或者交由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自愿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分享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附加1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况视同销售服务、自然人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生意或者以道德香港市民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不动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一文掌握】很多财务人对视同销售很纠结,此文为你捋清啦!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种特殊情形

0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务院发展中国家办关于扶贫货物捐助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条、第二条规定: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秘密组织、县级及以上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者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满足脱贫的,可重新仅限于上述政策。

“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生产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乐趣开发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满足上述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可追溯执行上述增值税政策。

02根据《关于土地价款缴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缺陷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承租不动产,出租合同中约定免期限的,不分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征求意见)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本修正案自2016年12月24日起施行。

0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造力药后续优惠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号)规定,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营收,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病患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0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指明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

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紧密的资金无偿利息行为,免征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中的视同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力用于捐赠、偿还债务、资助、筹集资金、广告、试样、奖赏、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分管部门尚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具体支出:

(1)用于市场竞争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酒楼;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本金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案例解析

增值税案例

酒店免费提供餐点,饰物、浴帽、裤子等洗漱衣物或者赠送饮料、泡茶袋等是否作视同销售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只能视同销售。

酒店免费提供以上各类用品,属于旅馆服务中少见的经营方式也,消费者购进住宿服务时,这些都包含在客户统一缴交的房费中,故不属于无偿赠送,需要视同销售。

企业所得税案例

企业自产的零食作为福利发给给员工,企业所得税是否视同销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根据以上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情形确定,将企业自产的点心作为福利发放给员工,资产权属早已发生转移,应作视同销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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