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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部门联合发通知:2021年底前完成处置“僵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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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2-02-04 19:00:01

据国家发改委4日传闻,近日,国家发改委等11主管筹组国务院《关于必要性做好“吸血鬼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追究工作的通知》反驳,相关市场需求以外依据商业化法治化原则大力参与债务处置,划分特殊情形下无视适当处置方式,市场化商谈构成处置方案,主管机关公平不合理分担处置成本。各地区应创建“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工作组态,不定期确认需开展债务处置的“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名单,原则上应在2020年底前未完成全部处置工作。

11部门联合发通知:2020年底前完成处置“僵尸企业”

通知明确,分类处置“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的直接债务,清分“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统借债务并归入直接债务处置,自主协商处置“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的偿还债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相关国有管理部门应按照处置范围并结合实际情况,定期确定需开展债务处置的“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名单并及早通告相关的银行和其他债权人。尚不确定过“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名单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相关国有存款管理部门,应在本通知发布后3个月内确定首批名单。要合理商量确定后续处置企业名单,原则上应在2020年底前完成全部处置工作。仍有部分歇业经济效益的“僵尸企业”、资产负债率大于合理水准且偿还债务到期债务有艰难的去产能企业,鼓励通过金融债权人委员会机制与债权人自主协商开展资产、债务和业务合并,全力支持扩展战略投资者推行割据重组。各相关利益方应在“僵尸企业”名单确定后6个

月内协商一致形成重组方案。相符破产精简条件的“僵尸企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相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应积极推动进入重整程序,由不动产或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应在6个月*多再更长3个月内形成破产重整计划书修订。符合破产清算条件的“僵尸企业”,应坚决破产清算。对登录处置名单后在规定时限内达不成债务重组方案或因其他处置困难造成了资产负债率维持极低的“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符合条件的应按照促进国资委资产负债受到限制的相关规定,列入资产负债率产业化监管企业名单,对其债务融资和其他经营犯罪行为推行符合限制,企业应及时订定下降资产负债率方案,符合破产条件的应转入破产司法程序进行债务处置。

通知指出,在防止国有资产失衡的合理下,进一步明确、原则国有资产转让相关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先进“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抵押物处置规则。积极操纵产权证券交易所、承租、资产证券化等多方式充分盘活“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必要资产,用以抵押债务。对债务处置不就绪资产负债水平持续小于合理水平且按时偿付到期债务有困难的“僵尸企业”,监管部门应严格主办单位续贷、借新还旧、联系企业担保贷款等业务的推行条件,禁止享有金融机构特殊监管政策支持,并对操作不规范的金融机构实施必要的军法。落实去产能和“僵尸企业”债务重组政策,对债务处置过程中形成的重大损失记住应核尽核及时核销,并落实尽职免责。减轻对兼并重组的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提供索取入股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出版并购债券和引入并购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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