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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浦国家知识产权局惩戒专利非正常申请代理机构的决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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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2-03-29 01:25:43

国家知识产权局惩戒杨浦专利非状态申请代理管理机构的尽快国知惩戒决字〔2019〕2号

姓 名:国雄珏

资格证号:4409401

所在机构:北京华仲洪宪杨浦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惩戒第三人:

作为北京华仲龙腾杨浦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下称华仲龙腾)合伙人,黄玉珏不承诺管理职责,对本所依赖于的承租专利代理资质、任职非正常申请专利、污蔑专利、“一案多卖”的性行为(已另案处理)负有一定责任。

具体根本:

一、华仲龙腾存在出租专利代理资质行为

华仲龙腾递交的材料推测,华仲龙腾有24家农业试验,其部分案件来自这些金融机构及商标代理公司、科技服务公司等。各分所全权负责人负责分所经营管理工作,分担分所设立商讨和费用,承担外交经营、资金费用及工作人员工资、寿险等。华仲龙腾根据分所的经营必需给予公文、驾驶执照、账户等,为各分所代交专利申请,并按件缴交费用。各分所撰写案件的人员并不是律师事务所代理师,而是由大量无资质人员撰写后以李静、姜庆梅、黄玉珏等人的正式提交。

华仲龙腾在各地分所的人事、财务以及责任等由各分所负责,其否定的“分所”不是真的涵义的办事处,只是因欠缺专利代理资质与华仲龙腾合作经营,通过华仲龙腾代交专利申请,这一行为属于出租专利代理资质的行为。属于《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第(一)项规定的“伪造、兜售、出租、赠与行政许可证件”的行为,组合成了修订前的《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从事其他非法银行业务公益活动的”行为。

二、华仲龙腾存在从事非正常申请专利、编造专利、“一案多卖”行为

“金华市艾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名持有人于2017年11月—2018年3月通过华仲龙腾提交了126件专利申请。该批申请关的多个基调,其中74件申请书籍相比相同,该行为属于《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七十五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其特点为:每个主题下存在两件或多件内容明显相同的申请,例如,发明名称同为“一种抛光机”的申请,申请号为“2018102013822”“2018102043974”,技术方案完全相同;另外52件申请为有所不同溶质、配比等简便替换,该行为属于《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其特点为:不同申请彼此间仅对都由原材料和配比简单替换。华仲龙腾存在《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规定的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

我局在到案调查中证实,华仲龙腾工作人员借钱为供应商进行所谓的“专利发掘”时,会代客户编造出若干所谓的技术小型化点供客户挑选,并且将客户“挑剩下”的“点子”卖给其他客户,个别还存在“一案多卖”的难以,所致再次出现“雷同案件”,并且由于分所众多,难以知晓案件雷同情况。即,华仲龙腾存在编造专利和“一案多卖”的行为。

国家知识产权局惩戒专利非正常申请代理机构的决定(二)

华仲龙腾存在的上述从事非正常申请专利、编造专利、“一案多卖”的行为,违法了《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噪音了专利审查工作的正常进行,构成修订前的《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从事其他非法业务活动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材料为证:

一、华仲龙腾代理提交的相关专利申请邮件;

二、对李静的回答笔录;

三、华仲龙腾提交的排查报告;

四、华仲龙腾与各分所签订的合作经营协议书;

五、各分所负责人承诺书。

黄玉珏作为华仲龙腾的合伙人,不履行管理职责,对华仲龙腾上述非法行为和伤害负有一定的责任。属于修订前的《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七条第(九)项规定的行为。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月15日发来《专利代理惩戒意见告诉他书》(国知惩戒函字〔2019〕2号),行政处分告知黄玉珏拟对其作出指示的处罚的事实、理由、证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选举权。在规定的期限内,黄玉珏未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陈述和反驳或者听证申请。

惩戒决定:

黄玉珏实施的上述行为发生在修订后的《专利代理条例》废除前,应当仅限于修订前的《专利代理条例》。根据修订前的《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七条的规定,决定给予黄玉珏警告的处罚。

受害人如对本惩戒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外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审理,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高人民法院提起行政民事诉讼。复议和诉讼过后,上述决定不停止继续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9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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