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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行使崇明商标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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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1970-01-01 08:00:00

关于崇明商标使用权的议题,《中国崇明商标权法》第24条有相关规定:

崇明商标注册豁免自其商标在国外*次提出异议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完全相同消费者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订立的协议或者协力参与的全球性协约,或者按照相互间声称特权的规范,可以拥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不应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呈交*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复本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收据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之为未要求优先权。

如何行使商标优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权法》第25条

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参展展览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结论、展出格里历等断定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0条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应当经审理该申请的商标业务部门国家机关证明,并加注申请日期和申请号。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应当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管理机构认证;展出其商品的国际展览会是在中国北部主办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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