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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用发票时,发票专用章印模需要保留核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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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2-01-08 03:00:01

疑虑一、领用发票时,发票专用章印模所需尚存核准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采取事项》(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十四条规定,税务部门机关对领购发票标准单位和个人发放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应该留存备查。

领用发票时,发票专用章印模需要留存备查吗?

问题二、什么可能会下,税务机关可前提上立案付费汇率事前申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现代化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要点的发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优先受理企业审核的申请:

(一)企业关联申报和同级生资料一般性前提,公开合理;

(二)企业纳税外汇等级为A级;

(三)税务机关曾在对企业实施同样纳税调查调整,并从未侦办;

(四)协定的预约定价安排督导续约,企业申请解约,且预约定价安排说明是否和经营生态环境毫无卷入重大突破差异;

(五)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完备,对价值链或者物流的量化完备、明晰,充分重新考虑费用减省、购物市场普通股等区划特殊影响,拟改用的定价原则和测量方法合理;

(六)企业鼓励搭配税务机关进行预约定价安排谈签工作;

(七)申请双边关系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所相关的税收协定签署国对方税务主管军方有较强的谈签承诺,对预约定价安排的注重层面很高;

(八)其他不利于预约定价安排谈签的因素。

问题三、销售货运价格细微偏高且无情况下理由的,如何断定销售量?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商品销售不道德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面前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称呼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明定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依次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近时代同类型货物的*低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等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市场占有率),归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赋税。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远销货物的为实际效率,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订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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