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贝讯 11月6日 星期二 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其它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关系。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可能不收取价款或不按公正价值收取价款从而转移利润,达到避税的目的。
税法规定,关联企业是指与企业有以下之一关系的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
①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②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③其它在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
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
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此处所说的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按照公平交易价值和营业常规所进行的业务往来。
企业有义务就其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值、费用标准等资料。
特别纳税调整的概念:指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1.再销售价值法只适用于关联企业一方从另一方购进商品不经过任何加工处理直接出售,且在购买方有向其它非关联企业购进同类或类似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企业价值的情况下,对其价值合理性进行的判定。购进商品经过加工处理后再销售,或者购买方不存在上述非关联交易价值时,其价值是否合理,则应采用其它方法进行判定。
2.在关联双方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不同时,如:一方适用20%,一方适用25%,可能存在被税务机关认为相互规避企业所得税的风险,因此,高于或低于其差额的价值都应该进行调整。
3.在一方盈利、一方亏损的情况下,同样存在可能被税务机关认为相互规避企业所得税的风险,亦应对高于或低于其差额的价值进行调整。
4.在一方享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下,也存在可能被税务机关认为相互规避企业所得税的风险,同样应该对高于或低于其差额的价值进行调整。
5.如果关联企业销售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长期存在大量留抵税款、而购买方长期缴纳增值税、且关联交易价值高于按再销售价值法计算出的“公平交易价值”时,可能存在被税务机关认为变相转移购买方应纳增值税的风险,应对高于其差额的价值进行纳税调整,反之,应该对低于其差额的价值进行调整。
6.在实际工作中,关联企业间购销商品的价值不一定正好等于利用再销售价值法计算出来的“公平交易价值”,如果将来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出台允许与其“公平交易价值”相差的合理范围,则其范围内的价值即为公平合理的交易价值,处在范围内的交易价值就不必再进行调整。
以上就是联贝为大家讲解的内容,如果您遇到了难点问题或者您对以上内容有疑问或者您还想了解相关资讯可以与我司取得联系,不论您是要进行公司注册、公司变更、税务代理等业务都可以咨询联贝,我司有一批经验丰富的团队,将为您提供贴心的服务,让您放心且安心。我们能给创业者完善的服务和疑难解答,在您的经营道路上,我们一路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