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营过程中,免不了进行公司调整变更,而公司也分为很多种类型,有一人独资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制公司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等等,公司变更也会随着公司类型不同而进行的公司变更流程及所需材料不同,今天就和*介绍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变更的流程、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变更的法律依据,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股份有限公司变更的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许可方式:直接申请。
股份有限公司变更的许可条件:
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九至四十二条规定符合条件有: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营业场所在公司住所以外;
3、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4、法律、行政法规、决定所规定设立分公司报经审批的,应当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股份有限公司变更的申请材料: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材料主要有: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3、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因公司名称变更而变更分公司名称的,应当提交公司的名称变更证明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变更负责人的,应提交原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新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申请表格:填写《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行政许可时限
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一)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二)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三)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应当根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总局第9号令)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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