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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三部门联合发布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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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1-12-27 02:00:01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个人信息化税收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为秉承推行中国国民党、国务院议程部队,加速增值税进一步**,现将2019年增值税改革有关依法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不久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仅限于16%税负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二、纳税人订购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以生产或者监督工艺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动力,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纳税人出口前款所涉货物劳务、发生前款所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可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在计算免抵退税时,适用税率很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加免抵退税计算。

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如无的出口日期为准;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出示时间为准;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登机时海关核发的过境货物备案目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四、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顾客离境退税日常用品,退税率为11%;适用9%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

2019年6月30日前,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退税率;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退税率。

退税率的执行时间,以退税物品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五、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出台)*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赢取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建设施工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在此之后按照上述规定仍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金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限制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具体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表达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运价+油料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纸钞数额÷(1+9%)×9%

重磅!三部门联合发布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干线、水路运输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七条第(六)项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条第(一)项第5点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款项服务、餐饮服务、当地人日常服务和影音服务”修改为“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存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称作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者邮务服务、移动电话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份额高达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文本》(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此后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满足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适逢内不再调整,自此年度确实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二)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总市值+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三)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作法加计抵减: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相等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低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补助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纳税人售卖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分成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五)纳税人应实体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化难以。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六)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八、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体制。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主管机关申请退还自适应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次数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月份)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分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乐趣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二)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三)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率×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车辆销售分立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上半年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四)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五)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六)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按照本条规定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本条第(一)项第1点规定的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

(七)以虚增进项、故意申报或其他欺骗策略,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查办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八)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中央、区域内分担系统另行通知。

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致歉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2019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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