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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6个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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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1-12-29 09:34:11

2019还剩再度一个多月了,各个企业的会计又要忙一起了,因为该做企业收益税汇算清缴了,这两侧带进要做纳税调整。*近很多纳税人在后台网路上,有一些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收取的议题必需知晓,今天小编就把*的问题统一搜集进行失去~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6个热点问题!

一、企业负担雇主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问:企业和员工较远签订协议,由企业承担员工工资的个税,该大多由企业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企业是否可以扣除?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为雇员承担全年额度酬劳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测量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 号)第四条的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位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另行作为企业地价列支敦士登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因此企业承担员工工资的个税,通过“应付干部薪酬”数学科工分的,属于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可以从税前扣除;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单独列出管理费的不得从税前扣除。

二、多余社会保单税前扣除问题

问:按照《国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给付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 号)的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聘用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多达职工工资国民生产总值 5%不符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谕令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应扣除。企业年金属于补充养老保险,由于企业未给全体职工缴纳企业年金,其缴纳的部分职工年金是否不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 号)规定企业为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可以扣除充分体现了政策的普惠性,对于仅给部分特定抗议者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不得不到政策支持者。因此对于企业按照社保业务部门规定缴纳的年金,只要体现普惠性就符合政策本字,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 号)的规定税前扣除。

三、企业年金税前扣除问题

问:某企业在 2018 年度核实年金税制,并在该年度一次性补缴 2012——2017 各年度企业年金,由于在此之前年度很难年金制度,因此该企业以前年度未作会计处理,补缴以前年度年金后企业进行了特殊的会计处理,对以前年度损益进行调整。企业进行上述会计处理后是否可以作为以前年度应扣未扣事项追补扣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15 号)第六条的规定,按5年确认追补期限?

答:可以作为以前年度应扣未扣事项,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15 号)第六条的规定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 5 年。

四、企业爆发的保险公司保险求偿以外的索赔税前扣除问题

问:某企业员工发生空难丧生,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亡。企业同员工抚恤金签订赔偿协议,一次性支付50万元赔偿金,其中由社保部门按标准赔付 47.2 万元,由企业支付赔偿协议同社保赔付之间的保证金 2.8 万元,企业支付的补偿金差额能否税前扣除?

答:企业在工伤保险赔付外,按照规定提供给造成了事故破坏或者患流行病学员工(或其近亲属)的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号)的规定,可作为职工福利费从税前扣除。

五、劳务派遣人员工会拨款税前扣除问题

问:劳务派遣人员轻易参与用工其单位工会,用工单位缴纳的劳务派遣人员工会经费能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民间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的规定》(总工发〔2009〕21 号)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没有建立政党的,劳务派遣工直接参加用工单位工会。劳务派遣工的工会经费无权用工单位按劳务派遣工工资总额的 2%所含,并拨给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属于应缴税请示工会的经费,由劳务派遣单位工会按规定幅度上缴。按照上述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劳务派遣工可直接参加用工单位工会,用工单位缴纳给劳务派遣单位工会的派遣人员工会经费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

六、自发受害人不幸险税前扣除问题

问:单位给员工卖给的集体人身意外险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及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顾问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条的规定,“企业职工复员出差乘坐车辆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预算,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对于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他人身意外险不属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允许扣除的商业险,因此企业给全体员工购买的集体人身意外险不得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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