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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国家知识产权局惩戒专利非正常申请代理机构的决定(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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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1970-01-01 08:00:00

国家知识产权局惩戒长宁专利非但会申请代理机构的决定国知惩戒决字〔2019〕7号

机构名称:北京异能永发知识产权代理株式会社(普通合伙)

机构字符串:11371

负责人:李丙林

律师行:李丙林、吴开磊、王术兰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8号左岸工社12层1218

惩戒事由:

北京超凡志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下称超凡志成)存在专门从事非正常申请长宁专利、泄露委托人发明创造内容的犯罪行为。

具体事实:

一、超凡志成存在从事非正常申请长宁专利行为

超凡志成于2017年4月-2018年7月为江苏、浙江等省份多名申请人代理提交75件内容细微相同的专利申请,该批申请涉及多个主题。2017年9月20日为申请人“成都秦川电子商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理提交了88件不同模块简单代替的专利申请,该批申请主题涉及物联网领域的多个主题。2017年8月、12月为申请人“成都市一心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代理提交了9件不同材料简单替换的专利申请,该批申请涉及作物及其制备方法。以上专利申请中的101件属于《关于规章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七十五号)第三条第(一)、(三)项的非正常专利申请。

二、超凡志成存在泄露委托人发明创造内容行为

超凡志成将四川旭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四川旭虹光电)未官方的两件专利申请(申请号201720710071x、2017207100743)份文件内容于2017年7月13日送出重庆市南山区川华玻璃窗制造有限公司(下称重庆川华玻璃),在重庆川华玻璃验证之后,超凡志成于2017年7月26日为其提交了另两件内容与四川旭虹光电的专利申请内容完全一样的专利申请(申请号为2017209176770、2017209181995)。超凡志成将四川旭虹光电尚未公开的发明创造内容发给重庆川华玻璃,泄露了委托人发明创造的内容。超凡志成存在机密政治体制落实不顺利完成,上层管理制度不完善的难题。

以上事实有下述证据材料为证:

一、超凡志成代理提交的相关专利申请文件;

国家知识产权局惩戒专利非正常申请代理机构的决定(七)

二、对谈诉状;

三、超凡志成提交的《自查施工单位情况说明》;

四、专利代理人协会处分决定(全专协处字〔2018〕第006号)。

超凡志成从事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妨碍专利审查工作的正常进行,该行为属于增补前的《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从事其他非法业务范围社会活动的”行为;泄露委托人发明创造内容的行为违反了《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属于《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违反专利法第十九条规定,泄露委托人发明创造的内容的”情况。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月15日发出《专利代理惩戒见解转告书》(国知惩戒函字〔2019〕6号),司法民事诉讼告知超凡志成拟对其进行撤销“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的惩戒决定,以及拟作出惩戒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并告知超凡志成依法享有听证、断言和质问的权利。2019年1月22日,我局收到超凡志成的听证申请,申请对拟撤销人事进行听证。2019年3月11日,我局收到超凡志成的书面陈述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

2019年3月12日,我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拟撤销超凡志成“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的案件进行听证。超凡志成负责人李丙林、委托代理人徐彬、孙言组成超凡志成出席听证。

在书面陈述意见和研讯上,超凡志成对于《惩戒意见告知书》中认定的“泄露委托人发明创造的内容”“从事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等违法事实表示无任何异议,对导致的不良影响颇感自责。提交了“泄露委托人发明创造的内容”行为涉及的在先申请人及紧跟申请人开具的《协议书书》及谅解文件,以及在先申请已授权和在后申请已收到撤案通知书的文件;提交了超凡志成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所做的多项整改采取措施和落实进展情况以及自查自纠的相关材料。

同时,超凡志成果该案的具体裁量情节提出以下申辩理由:1.对于《惩戒意见告知书》中认定的违法行为,超凡志成已经采取可行措施主动消除、提高危害后果;2.对于《惩戒意见告知书》中表示的违法行为,超凡志成进行了深刻印象反思,认真积极参与了内部自查自纠,并颁布采取了一系列整改措施,取得了一定效果;3.修订后的《专利代理条例》已于3月1日起实施,对“泄露委托人发明创造的内容”的违法行为规定了其他新的较轻的处罚措施,希望参照《*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行政案件规范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4〕96号)中相关规定,考虑超凡志成存在消除、减轻违法后果、进行整改的情节,适用修订后的《专利代理条例》、《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得到惩办或减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材料为证:

五、听证日志;

六、听证会陈述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

根据上述新的证据和申辩意见,我局看来,超凡志成存在从事非正常申请专利、泄露委托人发明创造的内容的违法事实,应作出严惩。超凡志成也存在保密制度落实不到位,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的问题。但考虑超凡志成认错态度较高,主动向外泄行为涉及的相关专利申请的申请人致歉并取得了谅解,在企业内部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出台了必要的整改措施,减轻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存在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鉴于修订后的《专利代理条例》和修订前的《专利代理条例》对“泄露委托人发明创造的内容”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太大变动,超凡志成上述违法行为虽发生在王安石施行之前,但根据《立法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整合《*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4〕96号)中关于新旧法律规范适用规则的相关规定,适用新法符合对人身安全行政相对人的禁止权益更为有利的原则,我局决定适用修订后的《专利代理条例》给予超凡志成减轻处罚。

惩戒决定:

根据《专利法》第十九条、修订后的《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超凡志成“责令取消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12个月”的处罚。

被告如对本惩戒决定置之不理,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神经质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受理,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行政法院。复议和诉讼在此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9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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