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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支付员工的交通补贴计入“工资薪金”还是“福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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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1-12-06 03:00:01

争议:我公司准备好从下个月开始,每月付清每个公司员工200元的铁路运输工资,直说,是算作“不足企事业薪酬-工资薪酬”还是“应付职工薪酬-补贴费”中?

每月支付员工的交通补贴计入“工资薪金”还是“福利费”?

请示:敦促你公司的交通补贴陪同每月的工资在不变时间紧紧领取,并且公司要颁布发放税制现存备案,这种难题下可以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中审计,并容许欧元收取。

若是实体发放职工的交通补贴,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中,按照工资薪金贸易额的14%作为余额来税前扣除。

告知:

各种福利性补贴计入工资薪金核算只能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纳入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

3、满足税制关于工资薪金必要性要求的条件。

因此,企业中很多补贴知道既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核算也可以作为福利费核算,财务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所需来重申可选择,并可以必要进行**。

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预算税前扣除问题的公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具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汇报》(国税函〔2009〕3号)*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再次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必须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档案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数值限额税前扣除。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若是您公司发放的交通费补贴符合上述条件,前提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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