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贝智汇>正文

注册资金可以认而不缴吗?不缴有哪些法律和涉税风险?

中经慧税 • 联贝财务 000有疑问?立即咨询
最后更新:2021-12-10 09:45:02

注册资金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房产或者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塑造。注册资金就是企业全部财产的债券表现,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运动的有利条件,是登记掌管警察机关核定经营范围和手段的主要依据。注册资金可以认而不缴吗?不缴有哪些法律和涉税风险?

注册资金可以认而不缴吗?不缴有哪些法律和涉税风险?

一、法律风险

按照修订的《公上诉法院》及相关条例,“注册融资”的登记管理已经从“实缴登记制”调整为“认缴登记制”,也就是说注册资本的实缴已经没有期限要求限制,也没有认缴*少定额,也依然必需《验资报告》。

从而,社会上出现了大量注册资本非常大、实缴能力严重不足的公司,很不可忽视的原因之一就是很多好友认为,在根本认缴制下“认缴不实缴”等于“认而不缴”、“可以不缴”。

那么“认缴制”下,注册资金就认而不缴了吗?也不用担责吗?请看:上海法院器官移植认缴出资案判决,意识到认缴的法律风险!

刑事案件回顾

注册资本2000万的某投资公司,实缴出资400万。新《公司法》股份认缴制出台后,股本到10个亿。在签订近8000万元的合同后,陷入到期债务正要减资到400万元,并装上了股东。债权人在首笔2000万元无法收取后,将该公司连同新、老股东一同告上裁决,要求投资公司与新老股东均担负起债务的连带义务。2015年5月25日下午,普陀法院就该起认缴出资造成了的法律纠纷作出了一审判决。

裁判要旨

认缴制下公司股东的出资职责只是暂不缴纳,而不是*免除,在公司经营发生了关键性变化时,公司涵盖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股东缴纳出资,以应用于清偿公司债务。

法庭审理

大法官在审理该案后认为,判决投资公司作为策略公司股权的购买方,没有按照合同誓约付清股权价款构成了破产,必要以其全部财产对原告承担责任。投资公司及其股东在明知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负有债务的情况下,没有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减资,该减资行为强制执行,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应该失去到减资以前的状态,即公司注册资本仍然为10亿元,公司股东为徐某和林某。在公司负有到期债务、公司财产无法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股东徐某和林某应该缴纳承担责任之后尚欠的债务;如果公司完全不能清偿债务,则徐某和林某应该缴纳大约全部股权转让款的注册资本,以清偿原告债务。

同时,被告投资公司未履行法定程序和条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类似于抽逃出资行为,公司债权人也可以要求徐某和林某对于公司不能清偿的大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毛某在本案系争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前已经解散公司,不应该对其退出之后公司的行为承担责任。由于减资行为被认定无效之后,应该恢复到减资行为以前的状态,因此被告接某不应认定为昊跃公司的股东,接某可以不承担投资公司对原告所承担的责任。

2015年5月25日下午,普陀区法院就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某投资公司应该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国际贸易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2000万元;对投资公司不能清偿的股权转让款,徐某和林某在未出资的贴现范围内履行出资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对“公司财产”的理解,不能仅仅限于公司现有的财产

一般情况下,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也是公司的财产或者财产利益。在公司破产过程中,公司债权举例来说是作为公司财产的起着,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对他人享有的债权,也可以视为执行标的。

对于实行认缴制的公司来说,股东个人尚未缴纳的注册资本,与一般的债务并无区别,同样可以看作是公司股东对公司所负的债务。从*高人民法院有关《公司法》的司法解释来看,也可以得出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论点。

现行《公司法》及司法解释中对于公司违背法定程序和条件减资未通知已知债权人的,详细应该如何承担责任,没有作出确定规定。但是,这并不妨碍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参照适用相关的法律及司法解释。①

律师理解

《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由此可知,股东的责任范围仍然是其认缴的全部资本。完全认缴制下的“认缴不实缴”不等于“可以不缴”。

*高人民法院在2014年2月废除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原因的规定(二)》(以下原称“《公司法解释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对如何在认缴资本制下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做出了更为详实的决定。例如:《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国有化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创办者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允诺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注册资本认缴制下,也许是创业者遇到的*个坑,看上去有用实操复杂,换用“正确姿势”甚为重要,传统的工商注册代理机构的不一定能给出太多专业课程建议,如果遇到可行问题,建议向专业的检察官服务机构咨询。

二、税务风险

注册资本没有实缴的部分,所对应企业等额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不能结算扣除。

税法依据

认缴制下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只是暂缓缴纳,而不是*免除,在公司经营发生了重大变化时,公司包括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股东缴纳出资,以用于清偿公司债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融资投资未就绪而发生的利息经费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审批》(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支出,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版权声明:本站( www.lianbei66.com)刊载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视频和音频等】所有权均归联贝官网,未经作者许可,任何人不得摘编、转载等,如有发现,违者必究!本文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涉及侵权,请提供相关证明,可联系我们进行删除。
最新评论 0人评论 0人参与 0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