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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会不会倒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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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1-12-10 02:48:01

我们先来了解公司倒闭、公司负债和公司中止各是什么意思。

公司倒闭法律上的破产,指企业或商铺因负债而停业。

公司破产是指借款人因不会偿债或者不卖给时,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诉请法庭宣告破产并立案程序偿付债务的一种法律制度。

公司解散是指公司基于一定的法律要件将公司注销。

公司倒闭在法律上的解释就是公司破产,关于公司破产和解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有详细说明。

公司解散

《公司法》中*百八十一条和*百八十三条对公司在什么难以下可以解散进行了详细的说明。

《公司法》*百八十一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店面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全体会议提案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并存并不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解散。

《公司法》*百八十三条公司经营管理卷入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灾难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者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拒绝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破产

《公司法》*百八十八条和*百九十一条对公司在什么情况下会破产做了详细的说明。

《公司法》*百八十八条抛售组在修复公司财产、直属单位财务报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偿债债务的,必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交回给人民法院。

《公司法》*百九十一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试行破产清算。

从《公司法》了解了公司破产或公司解散的情况,那么保险业务到底能不能破产或者解散呢?

保险公司解散

《保险法》第八十九条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中共中央保险管理机构批复后解散。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进行清算。

《保险法》第八十九条针对保险公司解散的三种情况都必须经保监会管理机构批准左侧能解散。但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没有有一种情况可以解散,因分立、合并或者依法撤销之外的情况都不得解散。

保险公司会不会倒闭?

保险公司是会解散的哦。

保险公司破产

《保险法》第九十条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保险法》第九十条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是可以破产的,但需要经保监会同意方能破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创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债偿技能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财务。

保险公司是可以倒闭或者解散的。在保险公司随之而来倒闭或者解散时,是因为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不足的情况。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是指在任何时候,保险公司承诺其所有合同下义务的能力。

紧密结合《合同法》和《保险法》我们得知保险公司是可以倒闭和解散的。保险公司倒闭或解散主要是因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足导致保险公司偿还债务能力下降,保险公司一定会面临倒闭或解散。

那持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倒闭或解散,持有该保险公司理赔的利益人的利益是否收到影响呢?

保单利益是否受影响

《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职责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持行为能力、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是可以破产的,但保险公司破产必须转让已有的人寿保险,有效的保护持有人寿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不受到影响。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也有相关规定,保监会会对偿付能力进行监管做相应的紧急措施。

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针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的回避一项或多项具体情况监管措施。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对于不足类公司,中国保监会应当区分不同情形,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监管措施:

(一)责令提升资本金或者限制向股东分红;

(二)限制董事、高级员工的薪酬程度和在职消费水平;

(三)限制商业广告;

(四)限制增设办事处、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开展新业务、责令转让保险业务或者责令办理分设业务;

(五)责令拍卖资产或者限制固定资产购置;

(六)限制资金运用渠道;

(七)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

(八)接管;

(九)中国保监会忽视必要的其他监管措施

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计分第10号:风险综合评级(归入监管)》将保险公司分作四个监管类型,不同类别监管方式不同。

A类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且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灵活性风险小的公司。

监管方式:此类公司按时递交偿付能力报告。

B类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且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较少的公司。

监管方式:此类公司保监会根据存有的风险采取风险提示、监管谈话、要求限期整改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项录像检查、要求提交和实施预防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或完善风险管理的计划,这五项监管措施有系统性的采取一项或多项监管。

C类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或者偿付能力充足率虽然达标,但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中某一类或类别风险不大的公司。

监管方式:C类公司不仅可采取B类公司的监管措施,还可采取责令调整业务结构,限制业务和资产经济总量,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商业性广告、限制业务范围,责令转让保险业务或者责令办理分出业务、责令调整资产结构或交易击倒,限制投资型式或数量、责令增加资本金,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责令调整公司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这六项采取措施。

D类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或者偿付能力充足率虽然达标,但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中某一类或几类风险严重的公司。

监管方式:D类公司保监会不仅采取B、C类公司的监管措施,还可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责令拍卖资产或者限制固定资产购置和对此类公司接管;按《保险法》有人寿保险业务必须转让其他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人寿保险公司中心地带倒闭或者解散,保监会大大会扩大监管采取措施,来保证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不受到任何影响。

实际案例

2006年,新华人寿原董事长关国亮挪用巨额公司资金的政治事件浮现。当时,保监会调查称,关国亮8年间共挪用公司资金130亿元,但在近期的开庭中,出庭只指控关国亮涉嫌职务侵占300万元,挪用资金2.6亿元。截至2006年10月,仍有26亿元的资金窟窿。保监会为稳定新华人寿困局,首次筹集保险保障基金,共用16亿填补新华人寿26亿资金缺口。

保险保障基金,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支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提存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全称中国保监会)整合,统筹使用,中国保监会设立保险保障基金专门账户,保险保障基金按照保险公司分户核算。

简短

1.保险公司是可以倒闭和解散的

2.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3.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破产,必须转让已有的人寿保险,保障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利益。

4.人寿保险公司因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接手保监会监管,要求保险公司转让给其他保险公司或由保监会接手

相关法律法规:

2005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15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2008年

保监发(2015)22号《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0号: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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