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给烟、酒、茶及赠送使用银行业务接待,企业所得税各个方面要行政处分销售吗?
专家学者题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时有发生非货币性国有资产交换,以及将货运、房产、义务用于捐给、债务、捐款、捐资、广告片、电子束、企事业社会保障或者利润平均分配等功用的,必要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者劳务,但国务院税收、税务助理管理机构共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罚资产所得税处理原因的通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传唤他人的下列情况,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变化而不仅限于上层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具体收益。
(一)用于产品拓展或销售;
(二)用于消遣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赏或福利;
(四)用于普通股分配;
(五)用于中央政府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 )规定: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失当效用确定销售收入。
因此,贵公司业务招待用的亚洲电视烟、酒、茶和礼品,须要按上述规定视同销售,按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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