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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退税政策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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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1-12-06 08:45:01

为了鼓励研究成果成果和技术开发,旨在科技不断进步,重新对内资合作开发主权国家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生产国产设备保证金退款税收。

本公告处理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具体从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获取退税年满的次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工商部 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1号

为了鼓励医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现将有关人事公告如下:

一、适用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仅限于:

(一)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管理体制过程中审批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二)国家持续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四)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物理科学实验室(含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五)科技部核定的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成果院所,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任其他部门核定的本级政府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

*新退税政策来了!

(六)科技部会同公署部核定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工程兵团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核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一个单位;

(七)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的企业公共服务创新型平台(技术类);

(八)国家承认学历的试行五年制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的学校(以教育部门户网站定为名单基准);

(九)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外资研发中心;

(十)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

二、外资研发中心,根据其设立时间,应分别满足下列条件:

(一)2009年9月30日及其此前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研发费用基准:(1)对外资研发中心,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很低5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放不低于500万美元;(2)企业研发开支年收入额不低于1000万元。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消防人员不低于90人。

3.设立以来总共租下的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二)2009年10月1日及其后来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150人。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外资研发中心须经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上述条件进行资格审核认定。具体审核认定办法见附加1。在2018年12月31日(含)一直,一同取得退税资格或通过资格复审未满2年的,可继续享受至2年期满。

三、经核定的内资研发机构、外资研发中心,引发极大涉税违法明知行为的,不得享受退税政策。具体退税管理办法由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再行制定。相关研发机构的牵头核定部门应及时将内资研发机构、外资研发中心的新设、变更及裁撤名单函告同级税务部门,并注明相关资质起止时间。

四、本公告的有关定义。

(一)本公告提到“投资总额”,是指商务主管部门发给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设立、变更备案回执等文件所载明的数额。

(二)本公告所述“研发总投入”,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专门为设立和建设本研发中心而投入的不动产,包括突然投入并签订协议购置合同的资产(应递交已采购资产表单和即将采购资产的合同清单)。

(三)本公告所述“研发经费年支出额”,是指近两个会计年度研发经费年均支出额;低下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可按外资研发中心设立以来任意连续12个月的实际研发经费支出额估算;付款与铜器资产投入应不低于60%。

(四)本公告所述“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是指企业科技运动人员中专职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包括单独参加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以及相关专职科技工作人员和为项目共享资料文献、材料饮用水、设备的直接服务人员,上述人员须与外资研发中心或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以外资研发中心提交申请的前一日人数为准。

(五)本公告所述“设备”,是指为科学研究、基础教育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组件和器械。在计算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时,应将进口设备和采购国产设备的原值一并算入,包括已签订购置合同并于此前内交货的设备(应提交购置合同清单及交货期限),上述采购国产设备应统称本公告《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所列设备(见附件2)。对执行中国产设备范围出现异议的,由主管税务国家机关阶梯状核实税务总局商财政部核定。

五、本公告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具体从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取得退税资格的次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报》(财税〔2016〕1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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