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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丢失了怎么办?最新处理办法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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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1-12-03 09:45:07

一、发票被窃了,现在是不是不可回函回应终止了?

需要。发票丢失了,应当于辨认出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警察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但失传声明不必标准化在《中增值税务报》发表文章,可以是其他报纸。

发票丢失了怎么办?*新处理办法来了!

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适当交予发票。出现发票丢失作法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盗掘、丢失税率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新闻稿》(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规定:“为便捷纳税人,税务总局拒绝延期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

二、发票丢失会被重罚吗?

可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九项规定,违规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私自改正,可以处1万元不限的缓刑;有违法所得的应予扣押:(九)未按照规定贮藏和保管发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跨规定的使用边界携带、寄给、交通运输填补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证件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故事恶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强行毁坏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因此发票丢失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具体处罚款项还需结合本省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采行。

参照:某省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查获发票在10份以下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2、涉案发票在10份以上25份以下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涉案发票在25份以上的,或在5年内有两次以上该行为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案例:

2018年6月,新三板挂牌公司深圳市易腾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全称易腾达公司)向供应商销售模组一批,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108份,但因客户保管不善,将发票全部遗失,由易腾达公司向税务局申请补办。助理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决定对易腾达公司处罚累计10000元整。

案例来源:2018年9月7日,《深圳市中易腾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寄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诉书的公告》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了如何认证抵扣?

(一)丢失抵扣联

第二联为抵扣联,是购买方扣税信用卡。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符合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出示尚存核定;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二)丢失发票联

第三联为发票联,是购买方记账凭证。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都丢失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能凭销售方购买的附加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结论机密文件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运送金融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四)丢失记账联

*联为记账联,是销售方记账凭证,文件未作出明确规定,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可使用其他联次的复印件记账,注目由手稿存放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并由提供人数字证书。

四、丢失普通发票应如何入账?

(一)大客车销售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立项》(国税函〔2006〕227号)规定:鉴于车辆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时需要上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办理机动车登记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因此,当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后,可采取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方法解决。具体程序为:

1、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获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刷上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2、到机动车销售方驻地主管税务机关盖印证明并登记备案;

3、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细节赞同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

(二)其他普通发票

1、丢失记账联

普通发票*联为记账联,是销售方记账凭证,应取得发票联的复印件,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并由提供人签章。

2、丢失发票联

普通发票第二联为发票联,是购买方记账凭证,可以参考《财政部关于刊发<会计学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会计独立机构、会计消防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五)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往单位盖有盖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表格、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许可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只能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船只、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者写成详实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购买方取得开票方有效率证明后用记账联发票复印件入账,复印件上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并由提供人签章。

对丢失普通发票如何入帐,目前为止省区的规定不完全一致,如《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国税发〔2007〕156号)第十七条规定,对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销售方主管国税机关开具的《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和记账联复印件到购买方主管国税机关有效性相符后,凭记账联复印件及《验证结果通知书》作为记账凭证。因此具体请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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