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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企业汇算清缴九项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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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1-11-25 20:08:16

一、企业使用权提供者劳力是否明定销售? 企业引发非货币性不动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负债、冠名、捐资、广告片、样品、铁路职工退休金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经理政府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房地产企业在物业预售阶段取得预收房款,是按照房款全额作为估算延后毛利氏额的基数,还是按不含增值税额的房款作为计算预计毛利额的基数? 企业销售未完工共同开发产品取得的支出口径暂按以下公式计算: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预售收入/(1+税率或征收率),并意在作为计算预计毛利额的依据。 三、企业出租交通模式发生的支出如何总额扣除议题? (一)企业由于生产经营所需,租入其他企业或具有营运资质的个人的运输工具(含班车),发生的租赁费及与其相关的费用,按照合同(协议)约定,凭租赁合同(协议)及禁止凭证,准予扣除。 (二)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向具有营运资质以外的个人租入交通运输工具(含班车),发生的租赁费,凭租赁合同(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租赁费以外的其他各项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四、废除统借统还方法的企业资金拆借额度的税前扣除问题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应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告》(财税[2016]36号)对统借统还销售业务的规定:控股公司或企业集团中的整体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略低于缴交给存款的款项利息素质或者支付的债券车票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其单位交纳的利息纳税增值税;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因此,对实行统借统还办法的企业集团,支付利息方向统借方支付的利息支出,在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款项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条规定的范围内,凭发票在税前扣除凭证。 五、企业发生的差旅费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1.纳税人可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状况,自行订立本企业的差旅费提前结束制度遗留下来企业备查。其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相关的、合理的差旅费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2.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应不能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有效凭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含:探视技术人员出生日期、场所、时间、工作侦查、支付凭证等。 六、企业为职工检查产生的费用是不是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征收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为管理人员进行体检(含新员工入职体检)实际发生的费用作为企业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 七、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的董事、监事劳务报酬可否税前扣除?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的规定,个人曾任公司董事、监事,且身处公司历任、全职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分割,一统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的董事、监事的劳务报酬,应凭发票在税前扣除。 八、资产人员伤亡税前扣除有关问题 1.申报型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八条规定:“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细节和要求的有所不同,分别为文件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形式。” 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应填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105090),并按照25号公告要求印发相关资料。 2.申报方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5号公告有关规定,企业税前扣除资产损失不需审批,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特典资料,已将报送主管国税行政机关。

3.审定纳税企业资产损失,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 (1)总机构及二级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二级分支机构还应同时通报总机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不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应并入二级分支机构,由二级分支机构统一申报。 (2)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总机构将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买回来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专项申报。 九、开发区企业科技人员数值难以核实,大部份高新企业借调员工短暂从事研发,科研人员*少从事研发时间如何确定? 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三、认定条件”--“(五)企业科技人员占比”--“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科技进步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人民币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对于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需在一个年度内累计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满183天,才可判定为科技人员。 应当对照特殊情况,违法自觉如数交纳征税】 1、从事生产、收购和进口经营的,国家规定的纳税产品应缴纳产品增值税和营业税;2、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缴纳所得税;3、从事农业生产并受益的富农,应缴纳养老保险; 本文资料取自网络。版权归创作者所有,如认清版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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