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创办企业的税务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40号)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
鼓励残疾人创业,对残疾人举办独资或合伙企业,可给予减免营业税。
残疾人举办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区别情况分别给予个人所得税减征:年应纳税所得额在
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
,按应纳税额减征*的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5万元(含5万元)的
对持有
《再就业优惠证》
的残疾人首次从事个体经营,还享受登记费、管理费减免优惠
,从事小吃部、小卖部、小理发店的,还可以先办执照经营,后到相关主管部门补办前置审批手续。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的残疾人就业人员达
30%以上的
,按福利企业对待,管理费按核定标准的70%收取。残疾人领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登记费减半收取。
凡残疾人本人从事图书、电子游戏、歌舞厅(卡拉ok)、台球、录相、影碟出租等经营,规模较小的,管理费免收。规模较大(雇用帮手)的,残疾就业人员达30%以上(含30%)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50%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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