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贝智汇>正文

税局提醒,小心“黑名单”啊!

中经慧税 • 联贝财务 000有疑问?立即咨询
最后更新:2021-11-08 09:45:06

说起“黑名单”*可能都听过但税收违法“黑名单”您了解吗?*近,税务局总能接到相关求助电话,让我们先看看他们到底遇到了什么麻烦?

税局提醒,小心“黑名单”啊!

A企业法定代表人:

您好,我家是一商贸企业。去年被税务部门稽查后,上了税收违法“黑名单”。今年我们资金周转困难,想去银行贷款,却被银行拒绝了,原因居然是我们是“黑名单”企业!唉,我们怎么才能提前从“黑名单”上撤出来啊?如果资金供应不上,企业可能就活不下去了!

B企业会计:

您好,我是B企业会计,我家今年刚结束的信用评级又是D级。去年我家因为“买”了几张发票,被列入了税收违法“黑名单”,发票领用受限,与我家长期合作的大客户,都终止与我们继续合作,导致今年收入减少三分之二,老板特别后悔,想问问怎么才能恢复信用等级,帮助企业脱困呢?

接到这样的电话小编表示很能理解,因此小编决定给*梳理一下政策,帮助*远离“黑名单”

税收违法“黑名单”的威力远超出您的想象啊!不仅税务部门会惩戒还有34个部门联合惩戒。比如说:乘飞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限制!招投标?限制!等等......

看到这里*该着急了,说了那么多,那么到底什么才是税收违法“黑名单”?怎么才能不被列入“黑名单”呢?别急,小编慢慢来解答!

什么是税收违法“黑名单”

为维护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秩序,进一步惩戒严重涉税违法失信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即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54号公告,公告中对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的标准进行了明确:

1、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

2、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

3、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6、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

7、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8、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

9、其他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主要公布哪些信息

1、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布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法院裁判确定的实际责任人的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号码段,下同),经法院裁判确定的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人员、团伙成员的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

2、对自然人,公布其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3、主要违法事实;

4、走逃(失联)情况;

5、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6、税务处理、税务行政处罚等情况;

7、实施检查的单位;

8、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税务机关可以依法一并公布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以及直接责任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等。

税收违法“黑名单”惩戒期限有多久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3年的,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

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可以进行信用修复么

可以,但是有条件限制。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54号公告明确告知了九项需要录入税收“黑名单”并开展联合惩戒的税收违法失信行为,主要有两种情况可以申请信用修复,分别为被判定偷税100万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逃避追缴欠税10万以上,文件规定针对走逃及其他情形也可部分适用信用修复。

符合信用修复条件当事人如何进行信用修复

偷税、欠税案件的当事人,在公布前能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只将案件信息录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不向社会公布该案件信息;在公布后能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并将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情况通知实施联合惩戒和管理的部门。

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后惩戒措施有哪些

1、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2、对欠缴查补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3、税务机关将当事人信息提供给参与实施联合惩戒的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对当事人采取联合惩戒和管理措施;

4、税务机关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看到这里*应该对税收违法“黑名单”有所了解啦!小编想说的是宣传“黑名单”并不是目的呼吁合法经营才是本意,毕竟诚信守法才是企业发展的长远之道!

版权声明:本站( www.lianbei66.com)刊载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视频和音频等】所有权均归联贝官网,未经作者许可,任何人不得摘编、转载等,如有发现,违者必究!本文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涉及侵权,请提供相关证明,可联系我们进行删除。
最新评论 0人评论 0人参与 0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