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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出口退税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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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1-11-03 14:53:51

疫情期间采用了非接触式的办税方式,而且也有很多的出口退税优惠政策,那么*知道在疫情期间出口退税如何办理吗?今天小编为*带来相关的内容介绍,一起来看看吧!

1。我公司是出口企业,有一项出口退税业务尚未申报。疫情期间要不要去大堂提交纸质材料申报出口退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税收征管的公告》(2021年第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出口退(免)税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1〕28号), 疫情防控期间,经电子税务局和标准版“单一窗口”国际贸易出口退税申报平台提交电子数据后,你公司可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开具证明、申报退(免)税。

暂时不需要去税务机关大厅提交纸质材料,疫情结束后补报。 如果你公司所在地区已经实现纸质材料的影像申报,你公司也可以按照原申请方式直接提交影像材料,疫情发生后无需补充纸质材料。

2.疫情期间,我们的出口企业无法提交纸质出口退税资料,那么税务机关是如何为我们审批出口退税的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税收征管的公告》(2021年第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出口退(免)税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1〕28号), 疫情防控期间,你公司通过电子税务局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申报平台标准版提交电子数据后,无需提交纸质材料,即可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开具证明、申报退(免)税。

税务机关接受你公司的申报后,只审核电子数据。如果电子数据经核实无误,对骗税行为没有疑问,他们可以办理相关退(免)税。

3.我们企业有一个出口业务需要评估,现在公司还没有复工。我们应该如何处理这个评价?

答:疫情防控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期间退(免)税工作的通知》(财税总函〔2021〕28号),对你公司需要评估的出口退税业务,将以案头分析、电话访谈、信函往来等“非接触”方式进行调查评估。疑虑消除后,按规定可以是你的公司。

4.疫情期间,如果出口企业部分业务需要现场检查,是否可以延期现场检查,避免接触和人群聚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期间出口退(免)税工作的通知》(HJH〔2021〕28号),疫情防控期间,需要现场核查的出口退税业务分三种情况办理:一是企业首次申报退(免)税业务,累计申报退(免)税金额未超过限额。累计申报退(免)税超过限额的,超过限额的部分暂不办理退(免)税。

需要注意的是,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范围包括:外贸企业首次申报退(免)税;生产企业首次申报退(免)税;外贸服务企业首次申报退(免)税;委托退税但未首次申报实地核查的生产企业;纳税人变更退(免)税方式后首次申报退(免)税。

申报累计退(免)税限额标准为:外贸企业(含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申报自营出口业务)100万元;生产企业200万元;委托生产企业退税100万元。 纳税人变更退(免)税方式的,应当根据变更后的企业类型按照上述标准确定。 如遇特殊情况,省级税务机关可酌情提高限额标准。

二、其他按照现行规定需经实地核查后方可办理的出口退(免)税,经省级税务机关同意,可参照一类执行,但经营类别为四类且经审查不能排除涉嫌骗税的出口企业除外。

三.对经审查不能排除骗税嫌疑的四类管理类出口企业和出口退(免)税申报,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确认后,可暂停现场检查,暂不办理相应退(免)税。因此,税务机关会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决定如何处理。

5.我们是出口企业,现在需要出具出口转内销证明。我们可以去税务局办理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税收征管的公告》(2021年第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退(免)税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1〕28号), 疫情防控期间,你公司将通过电子税务局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办理出口退税。 税务机关出具证明后,会通过网上反馈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你公司。 如果需要纸质证明,可以联系税务机关邮寄。

6.疫情防控期间,我司出口业务所需提交的纸质材料暂不上报。疫情防控结束后应该如何补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期间出口退(免)税工作的通知》(HJH〔2021〕28号),你公司应在疫情后第二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结束前,按照现行规定提交纸质申报表格和材料。

7.根据总税函〔2021〕28号文件规定,我们的出口退税业务在疫情期间要进行实地核查,但如果没有实地核查,疫情过后税务机关和企业该怎么办?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期间出口退(免)税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1〕28号),对于因疫情影响无法现场核实的出口退(免)税申报业务,疫情防控期结束后, 税务机关应及时开展实地核查或面对面访谈等调查评估,并根据核查评估情况按现行规定进行处理。

需要按规定经实地核查后申请退(免)税的纳税人,已经按照“补齐不足”的原则提前申请退(免)税,但经实地核查后,不允许按规定申请退(免)税,应追回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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