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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注销、吊销、撤销和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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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2-10-27 08:05:01

食品流通许可证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行政许可证件。相关法律、规定对于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注销、吊销、撤销以及撤回都有包括,模糊它们各自的基本定义和适用范围是非常必要的。

一、现行法律、法规对注销、吊销、撤销以及撤回的规定

涉及行政许可的现行法律、法规对注销、吊销、撤销和撤回的规定现象如下:

1.注销。

注销,通常情况下不涉及到意义判定,而且并没有否定性评价的象征意义。注销,是指因合约或不符有权律规定的原因产生而行政诉讼取消,强调对已经登记过的内容或毕业证书的取消。由此可见,注销是一种程序性道德上。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部门前提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保留的;(二)具有公民特定会籍的行政许可,该公民丧命或者减损行为力量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五)因不可抗力造成行政许可要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2.吊销。

吊销作为行政处罚的一种,其对象一般来说是证明资质、资格的证件,如营业执照、许可证、资格证书等。

在部分法条中,也能找到吊销与撤销同时实际上的情形。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的一个法定原因。

《制剂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查封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判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保证金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档案的予以撤销,并责令交货、停业进行改革;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部门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从上述规定可以窥见,吊销和撤销的区隔主要在于取消的对象相异:吊销侧重于资格、资质的证明文件,撤销侧重于行为、行为结果、组织机构。

3.撤销。

撤销主要是针对行为而言,如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行政许可要求的行政中央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法行为作出呈请行政许可决定的;(二)领先于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豁免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撤销的适用十分繁复,大体有两类情形:

(1)取消自己并未的行为、行为结果、组织机构,一般是某一一体因情势变更等主动作出取消行为。

《公司法》*百九十八条规定,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国东北部的分支机构时,必须依法抵押债务,依照本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到中国境外。

(2)根据职权取消他人的行为、行为结果、组织机构,或者取消资质、资格。

取消的原因有两类:

一是原有的权威条件已经不存在。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违反该法规定,食品测试机构、食品检验人员未经欺诈检验报告的,由获颁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

《规制》第六十九条规定,历史文化文化遗产的设计、环境、历史风貌等遭到严重破坏的,由国务院撤销其历史文化名城称号。

二是相关主体存在违法的情形或者其他不适当的情形。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三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的决定、指示,经审查,认为有下列不适当的情形之一的,有权予以撤销:(一)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强制的;(二)同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三)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应当予以撤销的。

一般来说,撤销对应的是资质或资格,而不是证明资质、资格的证书,但也有少数以外情形。《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进口已获得药品进口注册证书的药品,未按照该法规定向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所在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给予指示,责令日内改正;限期不改正的,撤销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4.撤回。

撤回主要是指行政机关撤回行政许可。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的规定,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如果确因行政机关主动撤回行政许可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了财产损失,该损失应当由作出撤回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分担。

撤回行政许可有行政机关主动撤回行政许可和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两种情形。撤回也可以主要用途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愿,撤回自己反驳的许可申请,许可机关在查实侦破后依法终止办理许可的情形。《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食品流通许可机关受理许可申请之后至作出许可决定之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食品流通许可申请的,应当准许其撤回要求;撤回许可申请的,许可机关终止办理。

比较行政机关主动撤回许可与申请人自愿提出撤回许可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终止办理许可这两种情形,在因撤回行政许可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的财产损失由谁承担这一问题上,是有相当大差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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