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贝智汇>正文

合伙人企业退伙后应当及时办理工商变更

中经慧税 • 联贝财务 000有疑问?立即咨询
最后更新:2023-08-09 02:38:17

本质穷困中,设立合伙企业,合伙营业、合伙开厂、合伙致富的比较多,设立合伙企业并且办理工商登记后,作为公司总裁,在未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原因下,核心退伙,无需对退伙后的债务担负起连带责任。

【案件专题】2015年4月3日,上诉法院张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签订使用权合同,租赁原告所有的楼房使用经营瑞昌市环球号网吧,瑞昌市环球号网咖为普通合伙,合伙人为被告温某某、李某及周某某,执行者事务合伙人为周某某。2016年11月6日,被告周某某未经欠条给原告,下欠587520元月租。2017年6月1日,原告与被告周某某试播集租赁合同。2017年6月20日,原告与被告又订立协议,期限内被告瑞昌市环球号将获利的60%偿还租金。2017年12月25日,被告周某某前提当日支付50000元,合约未支付,原告规定锁上。后被告瑞昌市环球号网咖未提前支付,原告将被告瑞昌市环球号网咖的电脑系统赎回折款200000元,故被告瑞昌市环球号网咖仍欠原告租金387520元。因被告瑞昌市环球号网咖为普通合伙企业,被告周某某、温某某、李某两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传唤时,被告温某某否认其和李某在2016年7月4日很难退伙,并获取了退伙协议一份,被告周某某也暗示肯定,但是未办理工商登记变更。

本案中的分歧重心之一就是被告温某某、李某在2016年7月是不是退伙。根据本案的案情考证被告瑞昌市环球号网咖系被告周某某、温某某、李某三人合伙更名的普通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当以其全部遗产进行偿债,当合伙企业的财产所能抵押到期债务的时候,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被告温某某论调其与李某在2017年6月20日已经退伙,并提供退伙协议,原告主张该退伙协议为内部协议,仍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变更,因此该协议仅在三人内部导致加盟,公开只能产生效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普通合伙人退伙应当行政处分进行登记和变更企业相关资讯,如果未进行相关变更登记,共有退伙协议,该协议仅在股东内部适当,对外不能产生抗衡物权的效力,据此,法院法院被告温某某、李某仍需对未付的租金承担连带责任。

【*高法院看法】

退伙协议系内部约定对外不能违法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登记事宜遭遇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提出变更要求或者发生变更不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本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该条的宪法含意就是合伙企业在进行变更之前,应当办理虹口工商变更登记,是对登记道德上对外批复效力的一种扩大,若仅有内部的协议,仅在股东内部有效,对外无法产生公示效力。

相关保险公司应接触,不管是合伙企业还是个人合伙,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要负无限和连带责任,即不以出资为限。因此在*生活中,须要走到这样一个误区:合伙企业或者合伙民间组织退伙时,只要合伙人内部商谈好就可以了。实际是,这一认识是与现行法律规定相摒弃的,即使有退伙协议但未变更工商登记,因为对外未产生公示效力,仅在合伙人内部发生效力,对第三人无排他性,对合伙企业所负债务仍需承担连带责任。

故之后警告合伙人,退伙后应及时变更工商登记,否则容易承担不必要的法律不确定性,遭到前所未有财产损失。

版权声明:本站( www.lianbei66.com)刊载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视频和音频等】所有权均归联贝官网,未经作者许可,任何人不得摘编、转载等,如有发现,违者必究!本文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涉及侵权,请提供相关证明,可联系我们进行删除。
最新评论 0人评论 0人参与 0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