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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延长经营期限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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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2-08-03 13:44:01

基本段落:开店期限是指公司长久的精确时间,我国法律既未规定公司的*高经营期限,又未规定公司章程对营业期限加以规定,如《公司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公司章程前提标记的8种职责中并不能还包括公司营业期限。

营业期限是指公司存续的有效时间,分成有期限和无期限两种。有期限又分两种情况下:一是自拟期限,指股东或筹组在章程上载明了营业期限;二是法定期限,指管理政府机关要求在章程上不能标明的期限;而无期限是法律不禁令要求公司指出存续期的一种消极。

1、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1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项目经营企业法》第7、2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10、20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4、90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1、47条、《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6、71条等。

2、批复条件

(1)企业投资各方在经营之后合作更佳,必需按照合同规定行使各自的自愿,没有大的利益冲突和嫌隙;企业新建、经营状况良好,基本上推测业绩企业;

(2)全体投资人允诺期限续签后延长经营期限;企业董事会决议同意期限届满后延长经营期限;

(3)完全符合申请明确提出之时有关借助外资法律、法规和企业政策;

(4)企业须在经营续签前六个月向审批业务部门提出申请。

3、需报材料

(1)企业总裁订立的延长经营期限向政府;

(2)企业董事会决议;

(3)注册会计复印件的验资报告;

(4)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5)税务登记证存档和税务部门纳税状况解释。

4、审批期限

法律规定:根据《合资法》第13条,《合作法》第24条,《合作法实施细则》第47条2款,《外资法》第20条,《外资法实施细则》第71条,审批机关在发出全部规定份文件之日起,30天内不得不批准或不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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