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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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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2-07-20 13:10:11

根据规定,在特定情况下,为了减轻纳税人负担,方便纳税人纳税,对一些特定的经营行为,一般纳税人同样可适用简易办法征税。

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需要注意的问题

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要细思量。应该说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目的在于**。但不是任何情况下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都可以少纳税,因此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要通盘考虑,不能一味选择,而且需要准确估算未来36个月内究竟有多少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因为财税〔2013〕106号第十五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有形动产经营租赁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范围如何掌握?首先,一般纳税人经营租赁中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有形动产,必须是其在该地区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其次,并非纳税人在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所有有形动产都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试点纳税人在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应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同时,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对于纳税义务发生在试点实施之日前的有形动产租赁,并不缴纳增值税,当然也就不存在计税方法的选择;再次,对于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的经营租赁,并非一定要求采取简易计税办法,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办法。承租人情况不同,其对增值税发票的要求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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