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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立新规” 禁用企业名称、商标名称为公共军事设施和街区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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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1970-01-01 08:00:00

古时起名只能再“善良”了。天津市杰出青年党组书记第七次大会12月14日草案通过了《天津市地名管理规例》,该条例将于2019年3月1日起废止。条例确切规定,明令禁止以海外地名以及本字作地名,地名商业冠名臣受允许,地名的批驳该词不必与显然相符。

天津“立新规” 禁用企业名称、商标名称为公共服务设施和聚集区取自

该条例规定,地名命名应符合地名规画要求,体现近现代、文化和自然地理特点,用法身心健康、易于使用;一般不以名字作地名,禁止用国家*的名字作地名;由读法和通名分成,用词规章,新颖易读,不使用简化字,不同地名不使用同音字、近音字以及与其他地名相相近、易于造成了了联想的字。

地名归入平等公共资源,为了保持稳定地名的相对稳定性,导致商业冠名权特别是公共设施或者居住区的商业冠名对社会经济社会和人民群众生产生存造成困难或者损害,条例对地名商业冠名作了限制性规定:“禁止用企业名称、商标名称为路线、运河、国际机场、车站、倾角公共交通线路、路段、港口城市、货柜、庭院、市政厅等公共设施和居住区命名,本市就有地名除外。”

条例还明确要求,地名的定性词语应当与事实相符,以楼、厦、苑、广场、花园、旅馆、豪宅、服务中心、别墅等形像名称作通名的,应当符合天津市有关规定。如果触犯这一规定,以这些形象名称申报地名与事实合乎的,责成时限施行;缴交不改正的,被判五万元此表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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