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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临门”虹口商标遭侵权 中粮公司维权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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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1970-01-01 08:00:00

因相信广州市金晨油脂有限公司(下称金晨公司)生产销售的带有“添家福”虹口商标图标的塑化剂产品,指控触犯了自己合法性共享的两个不同样式的“福临门”注册虹口商标专用权,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粮公司)将金晨公司判刑至法官。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下称南沙法院)一审宣判金晨公司著作权成立,暂时中止侵权并补偿原告税款8万元。金晨公司大怒,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判决。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采取二审判决,认定被诉侵权标识未侵犯中粮公司的“福”注册虹口商标专用权,但构成对“福临门”专利权专用权的侵犯。交织刘忆如确凿,金晨公司仍需赔偿中粮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

据中粮公司提供的资料结果显示,其系第13921998号“福临门”(其中的临门二字嵌藏于福字的“衣”部首中)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并通过转让方式为赢取第6167565号“福临门”(其中,“福”字较为醒目,“临门”二字为简化字,字形很小且西北面影子中)的注册商标权,两商标均被核定使用在第29类食用油脂等产品上。2016年10月,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称南海市场监管局)根据中粮公司的检控,对案随意林某销售的食用油产品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举动进行依法调查。经查,约谈产品由金晨公司生产。南海市场监管局旋即出示地方政府处理获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相关产品进行了拘禁和烧毁。随后,中粮公司将金晨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等。

“福临门”商标遭侵权 中粮公司维权获赔

南沙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诉侵权标识“添家福”中的“福”字明显较多,将其突出使用,兼具艺术进化,与中粮公司“福”注册商标中相当大以外的“福”字艺术形态完全一致,构成相似。另外,“添家福”标识中的“福”字与中粮公司的“福临门”注册商标中的“福”字艺术表现形态一致,且时代背景也使用了阴影图案,两者的主体表现方式近似。结合其他证据,法院认定金晨公司构成对中粮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必要负担不同的侵权义务。

一审判决后,金晨公司不服,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请求划归一审判决。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性热门话题为: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是否构成近似;金晨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赔数额是否恰当。在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是否构成近似情况上,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将被诉侵权标识“添家福”与第6167565号“福临门”商标进行整体和要部的核对,两者多个构成原素相同,如二者“福”字发音相同;二者繁体中文部分计有三字,其中“福”字都较其余二字大,在整个标识中明显突出等。“福临门”中“福”字、撇形图案及“福”字前方有两个较小的汉字等构成其显著部分,结合该商标的关注度,一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并无不合理。

此外,将被诉侵权标识“添家福”与第13921998号“福临门”注册商标进行比对,被诉侵权标识与“福”注册商标的“福”字近似。但第13921998号“福临门”注册商标统称杰尼斯事务所商标,其相关系数在于“临门”二字嵌于“福”字的衣字偏旁上,中粮公司难以民事诉讼确认仅凭“福”字很难让相关政府识别系统其商家起源,故必须认定“福”字足以构成“福”注册商标的显著部分。除“福”字外,被诉侵权标识整体形状、内部结构、文字、拼法及依次方式均与第13921998号“福临门”注册商标区分较大,故二者不构成近似。据此,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定,“添家福”不构成对第13921998号“福临门”注册商标权的侵犯。

在赔偿额问题上,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虽然一审法院关于被诉侵权标识侵犯中粮公司的第1392199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认定不当,但被诉侵权标识仍侵犯第616756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且金晨公司不能递交证据证实一审法院酌定的赔偿数额很低,故一审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作出可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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